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出卖方未能预先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擅自与购买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应予以视为非法行为,即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若出卖方能够在诉讼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前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被视为合法有效。
对于购买方而言,如果其在明知出卖方并未事先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自愿与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那么这一行为可视作是双方对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共识的表现,从而使得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得以成立。
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因此该份合同目前尚处于未生效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退了购房定金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签订的合同中会规定定金的责任和违约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定金的退回一般应当签署解除购房的协议书,协议书中会规定各方的责任,说明该协议签订后的购房合同无效以及之后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售购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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