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及贷款合同虽性质各异、彼此关联却又独具特色,对于购房者而言,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关系乃是典型的房屋买卖交易;而在同一时间点上,购房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则构成了借贷合约关系。
一旦在上述两份契约中出现了任何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他能够同时终止按揭贷款合同,因为在此情况下,购房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购房者仍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房屋定金合同不算购房合同。
房屋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为保证购房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预售合同是按揭合同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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