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定金能否主张退回来
关于屋宅预订金能否退还的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势加以判断。
首先,若购房者未能依照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期限以及地点签订购买协议,亦或是当购房者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擅自变更了认购书中已经确定的关键条款(例如价格、面积、房型等等),以至于使签约过程变得无法进行,那么这将会被视作是一种违约行为,此时,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便不再予以退还。
其次,倘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将购房者所选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正式签约无法顺利完成,那么开发商应该以双倍的金额来偿还购房者的定金。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买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失去法律效力,那么开发商就有责任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此外,如果双方只是因为正式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些条款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最终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都没有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对于价格、面积和房型等关键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而双方又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该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总而言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失所导致,那么出卖方就有义务将定金退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定金能否退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了定金是否能退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定金能否主张退回来”,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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