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预售合同可以换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3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在购房交易中,只要签署好了相关合同,就具备了调换房产的资格。若在交易过程中尚未完成房屋备案手续,则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进行替换。然而,如果开发商已将此房屋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备案申请并获得批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便需先行前往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原备案记录,然后再依照流程重新签署新的购房合同并予以备案。
签了预售合同可以换房吗

一、签了预售合同可以换房吗

购房交易中,只要签署好了相关合同,就具备了调换房产的资格。

若在交易过程中尚未完成房屋备案手续,则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进行替换。

然而,如果开发商已将此房屋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备案申请并获得批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便需先行前往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原备案记录,然后再依照流程重新签署新的购房合同并予以备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签了销售合同可以退定金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

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的。

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了预售合同可以换房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签了预售合同可以换房吗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5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3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5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1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5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6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7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5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7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2****25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3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1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7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3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6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签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公平。3、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4、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5、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6、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契税什么时间交,预售契税什么时候交,预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际中,如果你确定要购买看中的房产,想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需要首先确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只有这种的才能对外销售,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你才可以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按照法律上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下面几种: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4、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相对于开发商,你也就是所谓的预购房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下面几个:
首先你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实际中有两种特别情况: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方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需要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2、按照规定,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因此,你要是没当地户口的人,那么想要买卖本地城镇房屋的,将取决于你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买卖法规。
什么是预售房,预售商品房怎样转让?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
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预售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售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区别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是预约合同,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负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相当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本合同,当事人之间负有的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相互交付义务,不是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怎样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公平。3、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4、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5、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6、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什么是预售商品房转让,预售商品房怎么转让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
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3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预售商品房如何转让,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流程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
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签了预售合同离婚之后房子怎么办?
签了预售合同离婚如果该合同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那么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有人晓得吗?
[律师回复]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3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有人晓得吗?
[律师回复]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商品房没结顶开发商预售合法吗?但他们有预售证。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地产的二手交易,即通常所称的市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事实上,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笔者以为预售合同转让有如下条件:
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民()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

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
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后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 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人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原预售合同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履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经过最后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购房人怎么预防预售广告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人如何预防房屋预售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商品房预售中买房人有哪些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二)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
(三)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
(四)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五)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能否退房案例
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有:第一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建设单位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第二面积误差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际测量与合同约面积或套内面积的误差比超出3%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10w+浏览
房产纠纷
购房人如何预防预售广告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房人如何预防房屋预售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商品房预售中买房人有哪些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二)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
(三)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
(四)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五)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3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购房人能怎么预防预售广告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房人如何预防房屋预售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商品房预售中买房人有哪些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二)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
(三)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
(四)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五)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购房人要如何预防预售广告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人如何预防房屋预售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商品房预售中买房人有哪些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二)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
(三)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
(四)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五)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刚签了预售合同要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出预售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且在双方婚姻合法期间应算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分割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按市场价减去贷款的金额进行分割。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购房人该怎么预防预售广告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房人该怎么预防预售广告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人如何预防房屋预售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商品房预售中买房人有哪些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二)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
(三)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
(四)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五)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3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预售房的法律条件
[律师回复] 商品房预售要什么条件,对于商品房预售法律有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的原则,把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基本方式,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要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与预购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每年出让多少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需总量控制,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必备文件,是商品房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该房被视为违章建筑,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为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达到这一标准,才能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制止房地产开发商投机牟利,减少购房人的投资风险。
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签了预售合同可以换房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