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预售合同如何取得
通常情况下,此项服务由开发企业提供相应的格式化合同。
其中主要涉及到两个类型的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针对尚未建成的房产)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针对已经建成并具备入住条件的房产)。
这两类合同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预售合同主要应用于商品房预售阶段,待房屋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之后,购买方支付完毕所有房价款项,便可直接进行产权转移手续;而商品房出售合同则适用于已竣工验收且获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环节。
因此,目前所签署的预售合同,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时,无需再次签订出售合同,即可直接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
然而,若预售合同系在1997年5月31日之前签订的,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本身的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之际签订出售合同,方可顺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定金合同如何解约
房屋定金合同解约可以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要求在签订房屋定金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否则不能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预售合同如何取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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