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交购房定金能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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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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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定金退还规则:买方无合理理由放弃购买,定金不退;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应双倍返还。基本原则是,违约方的性质决定定金处置: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定金可得退还。定金罚则根据双方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判断,原则性强,涉及合同约定与违约行为。
售楼处交购房定金能退吗

一、售楼处交购房定金能退吗

购房时支付定金后能否进行退还,需详细探讨特定情形:如买方在没有恰当理由的前提下选择放弃购买房屋,则其已支付的定金无法获得退还;另一方面,若卖方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其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原订购房产实现的合同目标受到阻碍,那么,卖方应该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定金罚则的应用须遵循以下价值观念和判例原则:首先,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那么定金将无法被退还;其次,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那么他/她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最后,当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时,定金可以作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被收回。

综合以上分析,购房者支付定金后能否退还,需要依据买卖双方谁为违约方来判断。

如果是买方违约,定金将无法退还;反之,如果是卖方违约,定金则可得到退还。

此外,定金罚则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无论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还是违约方的身份,都可能对定金的处理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售楼部定房定金能退吗

1、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能退。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不能退。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能退。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售楼处交购房定金能退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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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购房定金售楼处不给退怎么办
首先,建议双方以友好协商方式处理问题,这种方式不但便捷迅速,并且有助于后续事宜的执行。然而若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采取法律诉讼途径也是可行的解决方案。在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若买受方因个人原因决定撤销购买意向,未尽到应尽义务的买受方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反之,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出售房屋,收取定金的卖方必须向买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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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售楼广告要约,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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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销售说辞有哪些购房指南
[律师回复] 房产买卖的主战场—售楼部,常常是房产买卖双方上演“拉锯战”的“阵地”。对卖方而言,售楼部里的置业顾问、销售团队都经过专业培训,从购房者踏入售楼部开始,就有一整套完整的销售说辞。而就大多数购房者而言,却很容易就在这“循循善诱”中“沦陷”。那么,购房者如何在买房时“保持清醒”,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销售说辞”呢初级篇价值地挖掘与还原统一完善的“销售说辞”及“营销方法”是房地产销售团队不可或缺的制胜法宝。从地产销售来讲,常常着眼于对市场的理解、对项目价值的挖掘、对客户的深度分析把握,对语言的深刻锤炼。常言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所以在进入售楼部前,也请各位购房者,逆向思考。踏进售楼部,购房者就进入了销售人员的“包围圈”。一般情况下,新客户到访,销售方的置业顾问常会询问“您是
第一次到我们项目吗”“您购房打算自己居住还是为儿女购房呢”在这样的问题中,置业顾问很容易了解到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和购房倾向。而后,置业顾问则开始向准购房者们“推销”。一般说来,置业顾问会对整个项目的价值链条做全面且详尽地“挖掘”,将最具价值和吸引力的“卖点”变着花样地摆在在购房者面前。在这个价值链条挖掘过程中,通常从“土地价值”开始。项目所在的土地价值有哪些片区的城市规划发展、交通现状及预期、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地块所处区域商业及生活配套状况、居住文化……这些,统统都是销售方会“挖掘”的价值。其次是项目院落空间、向心组合、楼房视线、地块利用、高低层建筑关系、商业布局与住宅关系、项目内自然资源的利用等规划价值,也是房产销售中常打的“卖点”牌。此外,园林景观价值、建筑外立面价值、交通系统价值、户型空间细节、小区配套等“价值点”,都是销售团队在项目销售之前,就会进行深度挖掘的对象。因此,准购房者们在去售楼部前,最好对这些“价值点”有所了解。当然,直接进入售楼部了解,也是可以的。分析销售置业顾问的价值挖掘方向,再逆向推导、还原:为什么主打这些价值点,是否真的具备价值,主打的价值点是否掩盖了其他更攸关居住的价值点将卖点一一还原,冷静分析是否契合你的购房需求。提升篇售楼部提问有讲究在对一个项目有了一定的了解后,购房者大多会选定某个楼盘进行深入了解。在选定楼盘的情况下,面对售楼部置业顾问的“花言巧语”,购房者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静。置业顾问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购房者在选择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知道:置业顾问的答复。同时注意,置业顾问的“承诺”,不能作为购房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一切都需要以“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在深入了解某个楼盘项目的时候,售楼部依然是重要的“阵地”,这个时候,提问咨询也是有讲究的。

一,销售方式明确答复是,按照建筑面积销售还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两者区别在于: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而套内建筑面积不包含)。目前,南充在售楼盘均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但为显示项目的“均价”优惠,在销售说辞中,也不排除某些分销售人员故意混淆这两方面的区别。

二,具体价格在项目的“楼书”上,购房才常会看到“均价”这个词。顾名思义,“均价”是项目的平均价格,但购房者常会发现心仪的房子与打出的“均价”会有很大差距。所以在深入了解项目时,一定要明确心仪的楼层及户型的确切价格。一般来说,多层的楼盘接近均价的户型位于4层或5层;高层在6层-8层,一层二户的多层楼盘单位面积最高价与均价相差5%-8%,高层是在15%-20%之间。

三,交房时间是否能按时交房入住,入住时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都是购房者需要明确的地方。
第四入住条件入住时,水、电、气、通讯、闭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以及小区内的保洁、绿化、排污、照明等私用或公用设施正常是否正常,装修期间装修垃圾等处理方式,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等都需要了解。
第五小区车位小区总车位数,车位为地上还是地下,是否能保证“一户一位”,车位面积、收费标准、预计开售时间等,需要购房者明确。高级篇售楼部内外要警惕售楼部外的
第三方销售员一般情况下,南充热销的项目售楼部里面或周围常常人头攒动,热闹非常。这时候,购房者很容易产生“这里房子好火哟,肯定卖得好,我也可以考虑”的从众心理。这时候要注意,在售楼处排队的,并不一定都是购房者,还有可能是“房托”或者第三方的销售员。“房托”,一般是年纪稍大一些的“购房者”,他们常出现在项目开盘等重要节点的现场。而第三方销售员,则分为场外的“小蜜蜂”和场内的“代理公司”和“分销公司销售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有代理公司来代理的楼盘通常花样较多,比如排队买号等,但是开发商直接销售就不会搞很多花样,那是因为代理商想赚开发商更多的代理费。“卖完了”等热销假象现在,不少消费者都反映“买房难”,要是想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那就更是“难上加难”。好不容易选好了项目,但户型、面积、朝向都让购房者满意的房子,置业顾问却说:“对不起,这个户型卖完了。”在销售现场,开发商为了营造销售兴旺的气氛,常会在售楼中心的房源公示栏上打出“售完”等字样,或者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标识出大面积的已售单元,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了。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一冲动就签了合同,交了“诚意金”。在这个时候,购房者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了。对于真正热销的项目,不排除有售完的情况。而对不易分清的“售完”现象,可以到国土部门查询楼盘房源信息。另外,在看房的时候,还可以到售楼部要求售楼员出示一样叫“销控”的本子。这个本子上,记录着该楼盘真实的销售情况,可以确定你心仪的这套房子是否已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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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买房交定金如何退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售楼买房交定金如何退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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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售楼广告是不是购房合同
[律师回复] 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
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针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现以上四种情形的,售楼广告位要约,可以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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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价格在项目的“楼书”上,购房才常会看到“均价”这个词。顾名思义,“均价”是项目的平均价格,但购房者常会发现心仪的房子与打出的“均价”会有很大差距。所以在深入了解项目时,一定要明确心仪的楼层及户型的确切价格。一般来说,多层的楼盘接近均价的户型位于4层或5层;高层在6层-8层,一层二户的多层楼盘单位面积最高价与均价相差5%-8%,高层是在15%-20%之间。

三,交房时间是否能按时交房入住,入住时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些都是购房者需要明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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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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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发现自己购买的期房与当初建筑规划或沙盘显示的不符,该怎么办首先到规划部门查清是否有变更规划的情况,然后要把初步购房时沙盘显示情况或当初销售人员承诺的相关证据保留好。协商解决不成,可向人民提起包括解除合同、赔付违约金等相关诉讼。收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焦点问题
一:精装修不“精装”现象:新买的精装房,但刚刚入住问题就来了,不是地板裂缝,就是墙皮脱落,附带的家具也存在问题。律师支招: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同,在于其“精装修”方面的内容,精装修协议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做出说明。明确精装修协议的签约主体应为开发商与购房者,这样可明确开发商是装修质量负责人。精装修协议应对精装修所选用的建筑材料予以明确约定,比如涂料、板材、管材、灯具的具体品牌及规格,都应具体明确地写入精装修协议,而不应模糊地写为“高档建材”。如果开发商有样板间,可以拍照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约定质量保修期,以保障出现质量纠纷时能明确界定质量标准、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开发商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焦点问题
二:产权证不办现象:业主入住现在的小区已经5年了,至今仍没拿到产权证。律师支招:调查发现,没有产权证的小区多为“烂尾房”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关于产权证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友情提醒,购房者买房时一定要对开发商做一个详细了解,要尽可能地选择有实力、口碑好的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后,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和房地产管理局反映,以减少投诉成本。焦点问题
三:建筑质量不过关现象:房屋质量是购房者感受最深的重要问题之一,而房屋质量纠纷,解决起来比较难,涉及到赔偿就更难。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消费者反映所在楼盘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业内人士建议买房前最好验房,经过专业人士的检验后,马上把问题反馈给物业进行进一步的解决。律师支招: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当仔细审阅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如:门、窗、管道等质量的约定,验房时最好请专业人士进行检验。入住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从房屋是否审批、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报告及通过房屋质量鉴定等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不能凭借主观臆断认定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可找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用鉴定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焦点问题
四:规划户型变更现象:一小区已经交楼很多年了,但小区网球场比标准网球场小了至少14,这与当初楼盘销售时称的宣传严重不符。律师支招:很多购房者在买房时对小区规划了解不细致,让一些非诚信开发商钻了空子。买房时建议购房者完善“规划条款”,不仅要把小区平面布局图附在合同中,而且应该要求开发商将布局图中的很多内容标注清楚,比如层高、方位、小区出入口、绿化率、商铺市场定位等。对于拟配备会所的楼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会所权属、功能、交付日期、是否对外开放、是否收费等。合同附件中,房型图一定要规范、细化,房屋各房间具体的尺寸、朝向、层高等都要标注清楚,并明确违约责任。买的商品房面积不够咋办商品房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线计算。开发商在交房后,很多业主发现房子的实际面积要比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少一些,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房屋面积误差比房屋面积误差比公式如下: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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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楼部买房交定金怎么退
买卖双方应优先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协商无果可考虑法律诉讼。对于卖方违约导致买方放弃购买的情况,买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反之,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双方应依法维权,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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