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才算延期交房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限交付房产,那么这种行为便被定义为延迟交付房产。
针对此类情况,买受人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的督促函件,并就合同的最终执行期限进行重新协商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催促函件发出后的三个月内未得到有效回应,买受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使解除权,此时出卖人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交房
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况是:存在免责事由的。
开发商可以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以及责任范围;出现不可抗力且开发商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购房者违约在先或主观臆断开发商违约但开发商按约履行的,同样可以延期交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情况才算延期交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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