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无效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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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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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预售商品房屋纠纷解决:1. 依据合同约定;2.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遵循协议原则;3. 协商不成,申请调解;4. 调解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5. 签署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6. 当事人可直接诉讼或仲裁;7. 参考其他法律规定解决争议。
房屋预售合同无效纠纷怎么处理

一、房屋预售合同无效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预售商品房屋所引发之争端,其解决之道可归纳如下:(1)若事前双方已就相关事宜订立明确规定,则应依据约定执行;(2)若未曾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遵循协议原则,以协议内容为准;(3)如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申请调解;(4)若调解无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5)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签署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亦可选择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6)当事人亦有权不经调解直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7)此外,法律尚有其他相关规定,亦可作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参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纠纷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3.通过参考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签订了合同后产生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选择民事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预售合同无效纠纷怎么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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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无效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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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 协商和解,即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双方自主协商化解矛盾。2. 调解,秉持互谅互让原则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协议。3. 仲裁,协商调解无效时,依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4. 若对方反对仲裁或无仲裁协议,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是最终且权威的解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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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解除纠纷,退还预付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7月1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依法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小阳向原告郭小敏归还购房款5.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7年10月8日始至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推荐阅读:逾期交房可解除购房合同房产纠纷可以怎么解决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转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郭小阳转让枚江合作银行分理处的一店面原告,转让费为9万元,由被告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费用也由被告承担,并且被告应在2008年2月份将店面交付给原告使用。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在订立合同的当天,原告即付了3万元定金给被告,2007年9月17日,原告又向被告交付购房款2.万8元。2007年10月8日,原、被告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预付的购房款。一审审理认为,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应将原告已预付的购房款及时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购房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签定金时没有预售证,但有房屋预售证,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在签定金时没有商品房预售证后来有了证定金合同有效吗? 按现在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收取定金、预售款都是不允许的。遇到有楼盘这样收取费用,最好不要交纳,因为通常退款都是很麻烦的,也很难为权。建议您还是先找开发商协商,如不行,建议您还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首先,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依照上述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期房销售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讲,也就是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证才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认购书,都要求签订双方具备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买方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作为卖方要具备销售资格,这样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不能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后的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即意味着失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失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开发商在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这是给开发商挽救违规行为、维护交易稳定的机会。那么,如果开发商在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将可能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虽然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取得但已失效,但还是有途径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在前获得预售许可证。 据悉,通常预售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才可以销售。预售证超过期限之后,如果楼盘已经售完,已为现房,则可以直接办理大证,如果项目没有销售完毕,需要申请新的预(销)售证,否则不具有销售资格。没有取得销售资格的部分楼幢,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则属于违规销售,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部分。 如果开发商因原预售许可证期满失效而无效,购房人要对此高度关注,与开发商积极协商、督促其尽快办理。 购买预售商品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1、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4、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应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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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处理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沟通、公平公正的调解、仲裁(如有协议)或法律诉讼。协商解决是首选,如无果,可尝试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接受仲裁,法院诉讼为最终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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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发商由于缺钱,想要先确定预售合同,拿点钱继续修房子,那么这个房屋预售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你的房屋预售合同有效吗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最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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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首先,对于有明确约定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处理;其次,若无具体的规定或标明的规则,那么协议的约束力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最高准则;第三步,如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寻求基层组织的协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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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有效预防个人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合伙纠纷怎样提前有效预防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基于人的诚信而建立。这种个人合伙,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风险等优势。同时,它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为诚信是抽象的,会因环境、利益等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在审理合伙纠纷案时发现,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遇到诚信的,认可口头合伙协议,遇到不诚信的,就诉之无门了。所以,个人合伙在口头达成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二、事先明晰合伙人权利义务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合伙个人也订了合伙协议,但非常笼统,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往往是出资多者全权决定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重大事宜以及账目等情况,大多一知半解。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 三、合伙解散时,及时清算财产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终止相对比较简单,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即可。 合伙终止后需要进行结算,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解决,如果未结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合伙个人在退伙时应及时结算。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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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涉及房屋纠纷诉讼案件具体是归哪个管辖,这是每一起涉及房产案件中当事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发生了房屋纠纷,却向没有管辖权的提讼,也不会受理。那么到底房屋纠纷诉讼应该由哪个管辖呢此外,除了房屋纠纷诉讼的管辖问题需要当事人考虑,其诉讼时效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那么房屋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进行描述。
一、房屋纠纷诉讼由哪个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到房产的案件都是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因为在具体案件中,并非所有涉及到房产的案件都是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比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一般都会涉及到房产,但是这类案件的管辖的确定,却并非依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一原则确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一条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因不动产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而不是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就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我们常接触到的如:所有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中标的物属于不动产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该案。还有一类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也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那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联系,涉及诉讼时,一般都是由房屋所在地人民受理案件。但是并不能因此就理解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理所当然就因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多数由房屋所在地人民受理,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该条中合同履行地一般是与不动产所在地存在竞合,但受理该类案件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地人民有管辖权。
二、房屋纠纷的诉讼时效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不予受理。
(二)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
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不予受理。
(三)最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四)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我看中了一套预售的房子,和中介说要买了,请问房屋预售合同有效吗,规定是怎么样的,谢谢啦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证明,仅仅起到证据的作用,证明那套房子是你的,不是别人的。此外,无任何别的意义。物权法是调整静态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因此,在调整物的交易流转领域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并结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最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 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 房地产买卖合同;
2、 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 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 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 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三、 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 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 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 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 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 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 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 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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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关于购房定金的返还事宜,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若已交纳定金的当事人严格遵守了双方先前的协议约定,那么其所支付的定金是可以予以退还或者用以冲抵相应房款的;其次,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则已交纳定金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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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怎样处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处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存在着四个合同,即、按揭贷款合同,通过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购的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抵押和保证担保合同。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必须
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按揭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性,随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一)按揭合同不应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首先,合同目的相对。按揭合同的目的是借贷资金,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两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的。
其次,两者所生之的范围不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可单独产生,双方是相对的。
第三,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银行贷出资金,主要考虑的是购房人的资信状况,即使购房合同有瑕疵,导致抵押担保存在问题,但如购房人资信并未下降或又能提供其他担保,则并不影响银行资金安全,银行也不会必然要求解除按揭合同,银行、购房人对按揭合同的解除有选择权。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应确认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的。
(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应是的从合同,以借款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应明确,该主合同是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非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通常与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无关,但如购房合同无效,特别是买卖的标的物属不得抵押的财产,购房人与开发商恶意串通以损害银行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则将导致这两个担保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的认定房地产价值巨大,不应轻易解除合同,使购房者能够转嫁市场风险。同时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经合法登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按揭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考虑到其标的物价值大,影响大,涉及当事人复杂,各方利益重叠,标的物又成抵押标的,对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不能轻易解除。但也有人认为,应参照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购房合同不经银行同意不得解除,这在外资银行中是一种普遍看法。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英美法中,按揭是转让所有权的担保,在未清偿完债务前,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不动产权益都属银行,发生诉讼时银行是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未经银行同意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我国的按揭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开发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同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标的物,开发商、购房人同意将该标的物抵押给按揭银行,同意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共同作出抵押的意思表示,应为按揭合同的实质上的共同抵押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在共同抵押人之间发生权利转移,并不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双方当然可以行使权利,解除合同。但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在解除合同上要更加慎重。
在下列情形下,购房者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可允许购房者解除预售合同:
1.发展商迟延交楼,在购房者要求解约时起1年内不能竣工交楼的。此种迟延交楼严重违约,且1年内都不能交楼,购房者无法入住,严重损害订约目的,应依法解约。
2.发展商货不对板,所交付的房屋楼层与原约定严重不符,此时可予解除合同。但对于朝向有所变更,应视情况而定。如改变的朝向更有利于居住,通风采光更好,则合同目的尚可达到,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可通过违约金给付等手段加以调整,不宜解约。对于发展商交付的房屋面积缩水或面积加大,如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视为严重违约,可予解约,但如购房人已入住,从实际出发也不宜再解除。可通过调解,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对少面积则退还价款,多面积则由发展商主动放弃该部分价款或以成本价收取。未超过原约定面积3%的,应视为建房过程中存在的正常误差,可通过调整购房款项加以解决。对于交付的房屋中提供的装修与约定不符的,鉴于装修是房屋的附合物,并非房屋主体,装修不符可通过评估后予以补偿,以给付违约金方式调整,不宜解除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房屋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漏水、凹凸不平等问题,可通过修补、给付违约金方式补偿业主损失,不应仅因违反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就解除合同。对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将足以影响居住者的人身安全,经有权鉴定机关确认后,可视为其不能满足居住目的,可予解除合同。
4.发展商以提供银行按揭为优惠,指定按揭银行为购房者提供贷款,嗣后又无法办妥按揭手续提供贷款。此时鉴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购房的先决条件,款项的交付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不能提供贷款将导致购房者给付不能,且购房者对按揭银行无选择权,其无过错,故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是购房者自行选择按揭银行,则开发商对按揭贷款不能办妥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应给购房者一定宽限期来缓解资金困难。
5.对于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所建房屋环境与广告宣传不符而要求解约的,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如广告用语只是用“鸟语花香”、“人间仙境”等一般描述性用语,应视为对环境的感性宣传,无实际约束力,不应因此予以解约;如广告用语使用明确承诺,如“附近一百米内有名校”等等,则如未符合,一般情况只应视为违约,不应解除合同,因合同的居住目的尚能达到;但如该广告要约非常明确,如“可入户口”,却又未能履行,而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仅为居住,还因受广告内容吸引,有强烈意愿要求满足广告要约的内容,此时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对此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按揭合同呢?鉴于两者是联系紧密的相互的合同,在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合同并非必然解除,而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银行、购房人均不主张解除按揭合同,则不应解除。如银行主张解除,但购房人能另行提供等额担保,并无严重违约也不应解除合同。
如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银行不同意,则应分情况考虑:
1.如银行是发展商指定,提供按揭是购房人购房的前提条件,则银行与开发商关系紧密,其有监管款项用途之责,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银行违反了对合同项下的实质内容的严格遵守,另外购房人拒交贷款本息,也已严重违约,且此时购房人有严重对抗情绪,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可判决解约。
2.如按揭银行是购房人自行寻找,与开发商无紧密联系,现借款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目的已达到,因按揭银行无过错,只是购房人违约,在银行不同意解约的情况下,应尊重守约方意愿,不应解约。如果按揭银行、购房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则应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愿,可一并解除按揭合同。
3.如果事先合同有约定,解除按揭合同需经银行同意,则应尊重约定,一般不应予以解除。但在烂尾楼的情况下,考虑到合同基础的严重丧失,可由参照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后款项的返还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定关系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签署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银行作为发展商的开户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减少违约金、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购房人尚未取得产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将此种权利进行抵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抵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否则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变价,银行可实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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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要把我的房子卖出去 但是中间发生了矛盾。请问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正常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但对违反政策的“炒楼花”的投机行为仍持否定态度;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则完全肯定预购商品房转让的合法性。虽然该解释从有关规定来看仅适用于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行为,但事实上,它也被适用于此后的预购商品房交易。[2]
我们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根据前藏我们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性质的分析,我们仍从债权转让和权利义务转让两个方面来分析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效力。
在预购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同债权转让,即将依据预售合同而享有的请求预售人向自己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合同法》规定转让债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实施转让行为,一般无须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但如果要使转让行为对预售人发生约束力,则还要告知预售人,否则,转让行为仅在预购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对预售人则不具有约束力。而如果预售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则仍须征得预售人的同意。
我一个朋友因为买房子,签定合同之后不给交房一直。现在发生了纠纷,想要问一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状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
※※,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上诉人因不服无锡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初字第0※※70号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初字第0※※70号《民事判决书》。因法院认为“第三人※※行※※支行和※※就※※公司的债权办理了抵押担保,但其优先权不得对抗原审原告※※。”,在此基础上判决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原告※※交付已抵押给※※行※※支行和※※的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该判决的内容实质上侵害了上诉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请求依法改判;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查明“※R 51;未(在三方协议上)签字,且未予认可。”由此认定原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有效不符合事实,原审原被告之间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有以下多份证据可以证实:
1、三方协议的签署表明原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2013年4月23日,原审原告※※及其父亲、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石材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的父亲在协议上签字,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石材有限公司都在协议上盖章,协议约定由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回购价500万元回购涉案房屋,由宜兴市※※石材有限公司另行出售※※美墅的房产1套给原审原告。该三方协议的主要意思即为原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开发商回购等。此时,该房产已经在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设定了抵押是公示的信息,各方均明知,原审原告※※在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下要求以其他方式补偿,因此该协议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两份欠条证明原审原告※※是自愿解除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60万作为补偿对价。原审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原告※※出具的560万的欠条,还有※※也作为连带责任人也向原审原告※※出具的560万的欠条,原审原告※※称该560万金额的组成是解除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返还的房款、利息和赔偿金,说明原审原告※※是自愿解除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愿接受了相应的补偿措施。根据“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在庭审中,原审原告※※不认可2008年买卖合同解除明显违背事实,法院不应予以认可。
3、原审原告※※在诉状中的第一次提出的诉讼请求足以证明他是自愿解除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原审原告※※)与第一被告(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立即返还购房款277.5808万元、利息135.2864万元并承担270万元赔偿责任。
3、被告二(※※)对上述款项中的5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这份原告提供的诉状及向法院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进一步说明解除原200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因为赔偿责任没有落实才诉至法院。
4、原审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书进一步证明2008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变更请求中称:“※※基于被告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巨额债务情况,决定变更诉讼请求。”说明原审原告※※是考虑到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560万元的巨额债务没有履行能力了,才转而希望还是要房子。恰恰进一步证明了原审原告※※当初是自愿解除200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同意以560万元作为退房款和补偿的事实。
5、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审原告※※的权利得到了救济。原审原告※※提供给法院的欠条说明他已经因解除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享有了560万债权,其损失得到了充分救济。
6、一审判决书中称,法院查明:※※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贷款将涉案房屋与上诉人办理了最高额抵押。 法院认为:上诉人就※※公司的债权办理了抵押担保,…… 而事实是※※公司并未向上诉人借款,而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为借款人无锡※※花岗岩有限公司的贷款向上诉人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法院对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也是导致对本案错误判断的原因之一。
原审法院置查明的事实于不顾,在以上多份证据都能证实原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原审原告251;※因解除合同取得了560万债权作为补偿的情况下,确认该已经解除的合同继续有效,实属违法裁判。
二、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1、在法院查明的欠条、三方协议以及原审原告※※的上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都能证明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来确认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有效是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解除后,原审原告※※收取欠条、并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说明原审原告和无锡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用新的56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取代了原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原告※※的利益也已经得到了救济。除非重新订立买卖合同,原来的2008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能当然的“起死回生”、重新又因原审原告※※单方面的意思而变成有效。
2、在本案不涉及在建工程款及在建工程抵押权等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享有的抵押权并非“在建工程抵押权”,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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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导致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预售商品房纠纷解决策略:遵循协定或协议顺序,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提起诉讼;有仲裁协议或条款者可直接申请仲裁。其他相关事项按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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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纠纷一套房子销售两家,开发商没给建筑工人工资工人不让开发商卖,开发商和建筑法两个人都卖房子,现在开发商老板联系不上,建筑施工方已经把签了合同的房子装修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3.1.2条建筑布局和间距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第3.1.3条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建议咨询建筑设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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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预防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完备房屋租赁的法律要件。
业主(出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地出租房屋。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合法。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才能做到有效。合法、有效,不但能大量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而且也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最为实际的措施。要使租赁关系合法、有效,要符合以下要件:
(1)要依法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小人后君子。
(2)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厂房的,就不能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商业用途出租。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屋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外,还要求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合同签订后必须在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租前调查。
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一些租赁纠纷的发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时的盲目性有关。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因自己的物业空置而心中发慌,只要承租人出现,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签订合同,甚至未签合同就将房屋交对方使用。结果到对方交不起房租时,才注意到其本来就没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这种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承租人不要贪图便宜,找那些产权不明、违法建筑及无《租赁许可证》,不允许出租的房屋业主租赁房屋。承租人租房前,最好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以租,或请租赁所推荐可租赁的房屋,如能做到这点,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赁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事件的发生。
3、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 承租人设立担保,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
对于那些租赁面积大,租金总额高,租赁时间长的租赁关系,以及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不易掌握的当事人,设立担保尤为必要。
4、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观地估价整体经济状况,提出合理的租金价格。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拖欠租金的租赁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租金偏离市场行情和整个经济状况,高得承租人实在难以承受。租价过高,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出租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公平、客观的确定租金价格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5、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
(1)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发证和登记,做到不因自己发证或登记失误而造成租赁纠纷的发生。
(2)加强检查,将整个租赁市场纳入有序的管理网络与视线中,发现非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纠纷的苗头,及时予以纠正和化解。
(3)加强宣传,逐渐使当事人认识到合法租赁的好处。第四是加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从不同角度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
签了定金协议没有房屋预售证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在签定金时没有商品房预售证后来有了证定金合同有效吗? 按现在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收取定金、预售款都是不允许的。遇到有楼盘这样收取费用,最好不要交纳,因为通常退款都是很麻烦的,也很难为权。建议您还是先找开发商协商,如不行,建议您还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首先,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依照上述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期房销售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讲,也就是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证才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认购书,都要求签订双方具备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买方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作为卖方要具备销售资格,这样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不能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后的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过期即意味着失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失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开发商在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这是给开发商挽救违规行为、维护交易稳定的机会。那么,如果开发商在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将可能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虽然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取得但已失效,但还是有途径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在前获得预售许可证。 据悉,通常预售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才可以销售。预售证超过期限之后,如果楼盘已经售完,已为现房,则可以直接办理大证,如果项目没有销售完毕,需要申请新的预(销)售证,否则不具有销售资格。没有取得销售资格的部分楼幢,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则属于违规销售,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部分。 如果开发商因原预售许可证期满失效而无效,购房人要对此高度关注,与开发商积极协商、督促其尽快办理。 购买预售商品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1、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4、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应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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