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是否属于违约
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房二卖”行为构成违规行为,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在房屋交易中交付款项作为首付的情况下如何退还以及违约金数额的问题,其实际金额应当参照双方当事方协商并签订的合同条款而定。
如果购房人在就购房事宜达成购买意向之后,无缘无故提出解约要求退房,那么他应对此行为负有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方式缴纳违约金。
其次,若在合同中未对退房违约金予以明确规定或规定内容模糊不清,则依照法律限定可参考20%比例进行收取。
最后,如果由于卖方手续疏忽或不当导致的违约行为,则卖方不得在此情况下收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一房两卖是否属于诈骗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
出卖人往往已经收取了二个买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而事实上却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买受人的购房需要。
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当遇到“一房二卖”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是否属于违约”,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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