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房合同签署需要注意什么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出售方与购买方都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事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所有买卖双方的意思表达都应出于真实意愿,不能存在任何欺诈或抵赖情况;再次,关于交易的合同条款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最后,需确保出售方已经获得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许可证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签退房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重点约定违约责任,看是否有关于退房的相关约定。
比如房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内容。
若没有相关约定,可选择和开发商协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开发商印制的格式文本,多会偏重自己的利益,规避购房者的权利。
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类似状况如果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相关的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售房合同签署需要注意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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