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一房二卖行为乃为卖方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从而擅自违反先前与买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他们主观上并不存在同时占有两笔购房款项的意图,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交易过程中所坚守的诚信原则,更可被视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
若其所获得的房款已经全部用于消费或其他用途无法偿还,那么从主观上分析,卖方无疑是试图通过欺骗手段来骗取他人财产,因此此类案件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就小产权房的销售而言,如果出现一房二卖的问题,根据法律原则,该房产应该归属给最先购买它的那位买主。
在这种情况下,后抵达的买家将会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房两卖的现象并非罕见,只不过绝大多数都以民事纠纷的形式得以解决,最终诉诸于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小产权一房二卖咋办
小产权房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法成立合法买卖,但遇到卖方这种行为可报警处理,一房两卖属诈骗罪。
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可参考以下情况确认房子的归属。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房一房二卖归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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