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如何要回购房定金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若出卖方采取了认购、订购或预订等形式收取买家支付的定金,以此为担保来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
一旦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应当按定金条款进行处理;然而,当由于双方均未尽到责任且非可责难的情况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时,出卖方需退还买受方所交纳的定金。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得到履行之后,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收回。
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索回定金;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若当事人双方就购房定金产生纠纷,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以解决争议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如何要回购房定金
买房已交的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购房者想拿回已交的定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1、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广东省如何要回购房定金”,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