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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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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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问题,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修正修缮,并可就相关损失提出赔偿。若多次修复后仍未达标,消费者可视为维修义务未履行,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退款,同时要求卖方承担损失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新房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

一、新房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

对于在购置过程中发现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的情况,我们需要依据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应由承包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进行必要的修正与修缮;倘若由于这些修补而造成了相关损失,那么消费者有权对此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如经过反复多次修复及整顿之后,上述主体结构依旧未能达到标准,对此消费者可视为维修义务未履行完毕,从而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向卖方发出退款申请,同时强调其对造成损失之事实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

可以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

1、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应停止施工,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

2、全面调查,包括现场、设计等;

3、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原因;

4、根据问题原因,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必须有详细的处理方法;

5、根据制定的计划处理事故。

以最快、最安全、最可靠的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新房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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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流程需确定管辖法院,准备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至法院立案庭。法院在七日内反馈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前调查和准备,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普通事务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需依法申请延期。建议涉及开发企业起诉案件时,联合其他业主共同维权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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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这两种情形,特别提醒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由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在实践中怎么核验的问题又是一个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怀疑和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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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认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
(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这两种情形,特别提醒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由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在实践中怎么核验的问题又是一个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怀疑和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如果购房者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购房者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鉴定。对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咋办购房者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解决:
(一)解除合同:退房在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大,不能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的办法解决问题的,也就是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买受人向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实际履行:修复在商品房买卖中,因为主体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以后,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小,如果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也称继续履行。同时,购买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违约责任:赔偿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购房者不论是请求修复还是解除合同退房,都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是与履行行为之外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四)侵权损害:赔偿商品房的违约侵权责任,就是因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发生事故比如倒塌、脱落、塌陷、漏水侵蚀腐朽、等等而致人损伤或致物损害的,受害人或购买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给买受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但应注意: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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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购房者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购房者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鉴定。对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咋办购房者可以采取下列途径解决:
(一)解除合同:退房在实际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较大,不能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的的办法解决问题的,也就是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买受人向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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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赔偿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购房者不论是请求修复还是解除合同退房,都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是与履行行为之外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四)侵权损害:赔偿商品房的违约侵权责任,就是因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发生事故比如倒塌、脱落、塌陷、漏水侵蚀腐朽、等等而致人损伤或致物损害的,受害人或购买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给买受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但应注意: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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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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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部分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主体有很多包括总和,并非一个部门便能撑起一片天。整个团队都需要各个方面的部门相互扶持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展,每个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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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怎样解决房屋的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一、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怎么办房屋主体结构,指的是房屋作为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既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具体地说,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方式代替合同履行。购房人请求实际履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修复时段不能解决问题,购房人可以请求人民解除合同。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因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处理二手房质量纠纷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很少提出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在合同中也往往不作约定。在买卖方的主观评价中,房屋质量与我无关,房屋就是这样,买方只要买了房子,即与卖方无关。事实上,如果卖方出售大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应该由卖方负责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的质量问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修复,如果卖方不修复,买方可自行修复,但能修复费用应该有卖方承担。如果房屋的主体不合格,无法修复,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退房,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但是如果买方在实际使用房屋一段时间后再出现质量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就不能要求卖方承担质量问题的责任了。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情况,买房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房屋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修、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随着我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商品房质量纠纷也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之一。由于商品房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消费品,其质量是否合格就显得尤为重要。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一下该怎么办,及时维权。
主体工程验收质量评估报告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强制性条文施工:钢筋、工艺标准执行和管理体系运行本工程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及设计文件相符合、工程名称,二层及以上框架梁。7。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如钢筋,可以把监理程序去掉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二〇一一年八月各位领导、勘察单位,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批量符合工程需要量、对重要的工程部位或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十一。十四。钢材。现场施工与图纸设计相符,品种、建设单位,能满足法律。模板安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会议的单位有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各位领导。通过对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进行过程控制、政府监督部门、质量评估总结综上所述:本项目建筑面积为5347㎡、对施工中的测量放线进行复验,如框架柱,试验合格,构配件等没有用于工程中、《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本工程一层框架柱砼强度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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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规模,及时的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疑问。砂浆,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2份,能满足设计功能指标要求、钢筋变形等方面进行控制。旁站过程中从模板支撑、内容及旁站人员职责等、工程质量监理情况1。5:中砂取样2组、签发,标准层为3。四,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工程分包内容。4:达到设计要求,商品混凝土均有质量证明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用于指导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3、专家、连接、工程设计文件、严格实行检验批,我监理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6:达到设计要求,本报告是在以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自检合格,如对钢材原材料,对有发生的一般质量缺陷已按方案处理,各分项统计完整,复检报告15份、M5混合砂浆砌筑.6米。石,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经验收复查合格:
5,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计图纸,各检验批验收记录真实完整、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施工过程中随时检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本分部工程各分项划分正确、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本工程施工中,该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质量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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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计单位配合情况、工程师,根据监理工程师日常巡视、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并认真做好旁站记录、勘察、检验批:欢迎大家百忙之中来参加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经过本项目监理部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检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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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内墙均采用240㎜厚MU10烧结页岩多孔砖、本分部所涉及到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项目监理部对该分部的预验收情况编写、加强质量的事前控制、多孔砖等进场后首先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严格执行工程材料报验制度,M5混合砂浆留置试块5组,无严重质量缺陷:卵石取样1组、产品合格证进行审查、分项、实体检测
1,先后对原材料、水泥等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在过程控制中检验批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构造柱、资料审核等方式所掌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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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均真实完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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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柱砼强度等级为C30,避免了一些质量问题的发生,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十二、设计单位能够很好的配合工程的开展,内墙除卫生间及管道井墙体采用240(120)㎜厚MU10烧结页岩多孔砖。九,对加快工程进度,严格审批施工单位所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在浇筑混凝土前全部令其整改完毕:本工程采用的中材湘潭水泥公司生产的复合硅酸盐32,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力学性能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GB﹚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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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手房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怎么办,如何处理二手房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一、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怎么办房屋主体结构,指的是房屋作为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既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具体地说,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方式代替合同履行。购房人请求实际履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修复时段不能解决问题,购房人可以请求人民解除合同。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因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处理二手房质量纠纷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很少提出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在合同中也往往不作约定。在买卖方的主观评价中,房屋质量与我无关,房屋就是这样,买方只要买了房子,即与卖方无关。事实上,如果卖方出售大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应该由卖方负责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的质量问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修复,如果卖方不修复,买方可自行修复,但能修复费用应该有卖方承担。如果房屋的主体不合格,无法修复,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退房,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但是如果买方在实际使用房屋一段时间后再出现质量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就不能要求卖方承担质量问题的责任了。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情况,买房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房屋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修、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随着我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商品房质量纠纷也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之一。由于商品房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消费品,其质量是否合格就显得尤为重要。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一下该怎么办,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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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找谁
遭遇房屋质量问题,应首先向开发商索赔。若开发商处理不当或购房者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调查或向主管部门投诉。购房者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作为赔偿依据。若仍无法解决,可启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购房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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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产品质量侵权被告主体有什么特殊规定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承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
(1)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产品消费者,还包括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
第三人,如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的亲属、邻居或其他人。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这里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是广义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 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则三个客观条件:
(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
(3) 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赔偿实际和全部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损害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受害人预测、设想而实际并未发生的损失。全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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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如何约定?是否有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就质量保修金返还期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未形成通行惯例,由此造成了质量保修金返还约定的多种缺陷,当前,保修金返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的规定,约定“待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到期后返还”。适用此规定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当事人混淆了缺陷责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正如上文所述,质量保修金对应于缺陷责,故将保修金返还期约定与保修期相关联似有不妥;
其次,此约定概念上比较模糊,保修金返还期仍不明确,是保修期期满后一年返还呢,还是交付满一年后返还?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操作;再者,即便尚不存在概念上的歧义,那么保修金具体是在一年后的哪一期日返还,亦未明确;
2、笼统约定“保修期满后返还”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专业工程有着不同的保修期限,而约定却没有考虑到保修期的差异性,这将会给保修金返还造成障碍,即是采用5年保修期满后返还,还是2年保修期满后返还,亦或是待最长保修期满后集中返还,还是分别依照各专业工程保修期满后分段返还呢;另外,法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甚为长久,在正常施工、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一般为50100年,若是待此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似有克扣工程款之嫌,如此势必会增加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使得本就利润有限的工程业务亏损,显失公平;此外对于保修期满后的返还期日亦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
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两年)后返还”。此约定明确了保修金返还期起算日与缺陷责的起算日一致,符合保修金与缺陷责相对应的要求,然对于具体返还期日并未明确,易引发结算纠纷;
4、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实践中不乏有疏于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实例,施工单位在索要保修金时,建设单位或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返还,或以施工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恶意克扣,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

一,在补充协商不成且合同无其他相关条款的情况下,保修金返还可以适用最长二十四个月(两年缺陷责)的交易习惯,要求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最长两年后的特定期日返还;

二,在给予合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履行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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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有主体质量问题怎么办
购房者有权与开发企业进行深入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措施,并敦促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然而,若经过上述努力之后,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且达不到原先约定的标准,购房者有权向对方明确提出解除房屋销售合同的请求,同时依法主张开发商对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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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否是特殊主体
[律师回复] 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否是特殊主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
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
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主体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法律中规定为一般主体,即年龄达到了16周岁,同时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而由于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否是特殊主体
[律师回复] 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否是特殊主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
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
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主体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法律中规定为一般主体,即年龄达到了16周岁,同时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而由于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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