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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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撰写房产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时,应包含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理由、证据及证人信息。确保内容完整清晰,有助于法院审理,维护当事人权益。
商品房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一、商品房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在撰写房产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时,请遵循以下格式与内容:首先,详细填写原告的个人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以及职业背景等;其次,为被告设定相同的信息字段,以便法庭了解争议的主线及被告的过往情况;三者,叙述清晰、明确地表达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希望法院能够做出何种裁决,同时,还需提供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最后,提供原告所掌握的所有相关证据及其来源,如有证人在场,则应注明证人的姓名与居住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一房二卖起诉书怎么写

一房二卖起诉书

原告: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____元人民币及利息;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产转让价百分之____违约金____元人民币;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纠纷起诉书怎么写”,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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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及储藏室买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夫妻自愿将位于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及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甲方在领到新房钥匙之日起10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整(¥ 元),剩余房款 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给乙方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领到 新房钥匙之日起 日内腾房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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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甲方腾房给乙方之日起,如遇拆迁等与此房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在此日之前由此房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第七条 上述住宅及储藏室的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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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腾房并将房产证交给乙方,必须按日支付违约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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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滨海花园三期C25栋多联体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购房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共计791322.23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逾期交房违约金、解除合同所致损失等共计2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9日,原告韦乙钦与被告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①标的物为南沙滨海花园三期C25栋多联体别墅;
②建筑面积共200.45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800.00元,总金额为1325175元,首期付款为535175.00元。
③双方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交接时应出示的证明文件和应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韦乙钦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和缴纳税费义务。原告韦乙钦至本案起诉日止已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535175.00元,支付按揭贷款182637.21元,缴纳各种税费73510.02元,累计已共支付现金791322.23元。原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而被告应交付的房屋因为建造过程中建筑材料不合格等原因,造成房屋室内墙体大部分渗漏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居住使用。被告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因此,被告在本案中已构成了质量不合格和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已多次就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交涉,因双方未能协商处理好,因此,酿成了本案纠纷。
被告在本案中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无法按预期入住或使用房屋,还造成了原告的已付款利息损失,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逾期交房违约金,此外,还应赔偿原告因解除合同不能按预期居住或使用房屋的损失。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113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等规定,并根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等约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韦乙钦
2008年10月6日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韦乙钦,男,汉族,1962年7月9日生,广东省普宁市人。现住址:广州市南沙区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07093715
被上诉人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26811013
法定代表人:罗焕婵
地址: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广隆管理区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支行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75号
负责人王霭,职务:行长。
原审第三人肖敬贤,女,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仙耘村庵亭园5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09)南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2、请求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诉请求,即: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南沙滨海花园三期C25栋多联体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购房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暂计至2009年3月)共计845979.24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逾期交房违约金、解除合同所致损失等共计20万元。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上诉人韦乙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存在下列严重错误:
①认定事实不清;并且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②审查认定分析证据违背法律规定;
③一审程序中对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理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令人费解,导致审判程序不合法;
④一审承办法官在办案中对调查取证、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等明显违规操作,并有违规违纪嫌疑,存在不公正办案和严重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秉公审理,依法纠错。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具体如下:
一、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而且缺乏证据支持。
原判决在“审理查明”中,对下列事实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并且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1)、原判决在第8页第4行认定“2008年9月19日及该月下旬,被告以特快专递及打电话的方式通知原告收楼”,不符合事实。一审被告从未以特快专递及打电话的方式通知过原告收楼,一审中被上诉人也从未举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上诉人因为对上诉人早就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心中有数,所以从未以合法有效并符合合同第8条及第11条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的方式向上诉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出示相应证明文件。原判决认定:被告依合同第8条及第11条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的方式向上诉人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并出示了相应证明文件,而上诉人拒绝收楼,依据不足,仅是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因此原判决认定“被告逾期未超过90天”,也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
(2)、原判决在第8页倒数第7行认定“诉争楼宇也进行了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评定为合格”,也是错误的。本案诉争楼宇根本未经过任何国家职能部门或任何有资质的机构认定为“合格”。至于被上诉人举出的证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中有“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评定为合格”,不能作为该诉争楼宇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因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存在异议,并且该“纪要”中参与的相关单位是被上诉人及与被上诉人利益攸关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没有任何国家职能部门对此“合格”结论予以认可的法律文件。
(3)、原判决在第9页第4行中认定:“经勘验,房屋内部没有看到有渗漏痕迹及裂缝,在楼顶天台外面及二三楼间的外墙上发现两条细微裂缝”,也不符合事实。因为在勘察现场,上诉人一方指明了多处明显的墙面透水后形成的水渍痕迹并要求拍照,上诉人也指明了诉争楼宇的多处裂缝,并要求测量。但是一审法官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未置可否。却在一审判决中主观认定为“没有看到”和“细微裂缝”,这种认定是极不严谨规范的,也是缺乏证据的。
二、 原判决审查分析认定证据违背法律规定。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单方面制作的证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中将工程自我验收为“合格”,就是这样一份无日期无职能部门参与的漏洞百出的材料,加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审判决以此认定“被告交付房屋的条件已成就”,并作为判决不能解除合同的依据,违背了《合同法》第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举出的证据,都是真实性合法性有问题而不能采信的,这在一审质证时上诉人已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但是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举出的证据无一例外照单全收,甚至对被上诉人单方面的陈述也予以采信,这是严重不公正和不合法的。
这样的判决完全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9条规定。
三、 一审程序中对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理睬,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的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司法鉴定的诉讼权利, 导致审判程序不合法。一审判决中陈述的对上诉人提出的对诉争房屋的质量进行专门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的理由,不合法律,不合逻辑,令人费解。
在诉讼中对专门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除非当事人的申请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已有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司法鉴定无实际必要并在庭审中作出必要解释,或则人民法院不应剥夺当事人的该项诉讼权利,以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平等的诉讼权利。
在本案中,由于上诉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该房屋存在影响居住的严重的内在质量问题,而该房屋的内在质量问题需经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非凭法官的肉眼观察可以得出结论。因此上诉人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是必要而且合理的,其申请也没有违背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其鉴定结论也是人民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从法律上看,无论对于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要想求得客观公正的结论和问题的圆满解决,只有科学的司法鉴定结论,才具有最终的说服力,因此人民法院理应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采纳,无任何理由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一审法院对便于查明本案事实和作出公正判决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采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匪夷所思。
本案中并无任何充分合法有效的国家职能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认定特定的诉争房屋为合格,即使是“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07年12月出具的穗南建监质验2007第074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中,并没有对特定的诉争房屋的质量认定;并且对包括诉争房屋在内的整个工程认定“个别部位尚存在质量缺陷”。“被告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不代表被上诉人应交付的诉争房屋没有严重质量问题。因为即使上述两文件是合法取得的,也只能代表整体工程在文件出具的时间点之前的状况,不表示本案特定的诉争房屋在现在无影响居住的严重的内在质量问题。举一个简例:这正如对一个单位的全体员工在上个月全体体检“合格”,不能认为其中的某一员工在现在提出身体有病就不合理,对其申请鉴定就不予采纳的问题一样。
原判决在第9页倒数第4行至末行中陈述的对原告申请的司法鉴定不予采纳的理由荒僻怪诞,不合常理,也违背法律。因为,上诉人对于未予交付的房屋,限于自己的条件、能力和资格局限,除要求法官现场查看房屋渗水痕迹和裂缝外,无法举证证明“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法官“到诉争房屋勘验现场也未发现房屋存在明显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按照常理,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法官只有提起司法鉴定一条路可走了。而本案原判决竟以“原告无证据证明”和“法官未发现”为由,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采纳”。试问: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和“法官能发现”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已经倒塌了,那还需要鉴定吗?对于房屋存在明显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法官都能发现吗?(特别强调:即使是将要倒塌而未倒塌的房屋,也是需要鉴定的。因为法官从主观上也可以说“未发现质量问题”) 。正因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和“法官未发现”,而当事人双方又有争议,所以才需要人民法院通过专门鉴定来作出具有公信力的判决。上海莲花湖畔倒塌的楼房也是“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在该楼房倒塌之前,如果有买主提出有质量问题而要求退房,本案的一审法官是不是也以“被告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和“法官未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对鉴定申请不予采纳并判决不予退房呢?由此可见,一审判决的理由是何其不合法律,不合逻辑,是完全错误的。
四、 一审承办法官在办案中对调查取证、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等明显违规操作,并有违规违纪嫌疑,存在不公正办案和严重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承办法管对上诉人提出的查看房屋渗水、裂缝等调查取证申请,对上诉人多次建议和请求的时间不予采纳,拖延时间,且提前多天通知被上诉人,使被上诉人赢得充分的时间和合适的时机,对诉争房屋粉刷一新,掩饰严重的渗水痕迹。勘验当天选在晴天丽日,无法现场查看下雨漏水情况。在勘验时,对上诉人提出的二楼房间及
二、三楼踏步下明显水浸痕迹不予记录,对房屋内外多处明显裂缝不予记录,显失公正。在上诉人多次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交纳鉴定费用时,一审承办法官从不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明确答复,并在庭审期间故意不作出书面答复或笔录。另外,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多次无意中目击一审承办法官在吃饭时间在南沙镇“十二道”食坊与被上诉人的一位副经理等人在一起。一审承办法官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规操作,并有违规违纪嫌疑,存在不公正办案和严重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而且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导致该判决内容完全错误。上诉人特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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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问题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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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民事纠纷调解书怎么写?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调解书,首先需要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相关姓名和基本信息体现出来。其次需要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相关请求,以及法院的调查核实情况。然后双方在达成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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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是帮我一个朋友问的,他之前要买房子但是发生了一些纠纷已经起诉,但是现在他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决书不满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是刑事诉讼可以通过检察院进行抗诉
抗诉要分两种情况的。
首先是二审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注意!!!: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完成的诉讼行为,下级检察院受上级领导,制约)
第二种就是再审抗诉,检察院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误,提请同级该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如果是民事诉讼
可以选择上诉(首先你得是一审判决,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而审判决就无法更改了)
关于上诉给你一些前辈们总结的经验:
1、判决书上写明15天是上诉期限,在这15天内可以反复上诉撤诉,但是以期限届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2、申请再审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的,期限是发生效力后的2年内都可以申请再审。
3、一审判决的生效主要是看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是否有人上诉,如果没人上诉,那么则生效。被告上诉又撤诉,只要是在法定的15天内进行的,都不能够导致判决直接生效。在这个期间内,原告也可以上诉撤诉。
4、要求履行判决是指履行生效判决。所以,一审判决之后必须等该判决生效后才能够申请法院执行。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履行。申请执行,自然人(也就是通常的个人)是一年的期限,法人是半年内申请,否则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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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诉讼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书  原告: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回收并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  
4、共同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告××系原告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曾担任原告技术部主管职务,掌管原告的全部技术资料。由于该资料属原告的商业秘密,故原被告于
第一被告上岗时签订了商业保密协议,由原告按月向第一被告支付了保密费,被告承担保密义务。____年__月__日,第一被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携带其在原告处获知的全部商业秘密至
第二被告处就职。因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属同一类,被告到岗后即被任命为技术部经理,其所掌握的技术被该公司直接应用,致使该公司原本不能正常生产的产出量、正品率大幅提高,而原告的销售量却急剧下降,原告因此而蒙受巨大损失。第一被告违背了双方之间的保密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____元。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 致  _____人民  具状人:____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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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如何书写?
在反诉产品质量的纠纷代理词中需要写明诉讼目的和请求,同时也是需要按照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将自身的主张和请求书写在代理词中,那么代理词也是可以当事人委托律师在为其辩护时需要提供的材料,这一措施也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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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律师您好!今年我买的这套商品房出了一点问题,现在只有请律师帮忙解决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贵委受理的汤某某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2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汤保娥委托,指派我们参加庭审,现结合开庭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及时协助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被申请人的权属登记办理协助义务,但并未具体写明该义务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双方未明确约定办证期限,并不意味被申请可以无限期拖延协助办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办证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此案标的物为现房,即已竣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协助办证期限最长应截止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即2002年11月28日。
被申请人宣称一直未能办证系由于其与案外第三人武汉市广宇实业发展总公司(现变更为武汉市广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申请人所在楼盘纠纷引起,因对方未能完全履行合作义务而导致办证不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事项未能妥善解决不能成为对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
二、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为申请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案中,申请人(买受人)对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被申请人(出卖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商品房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的损失亦难以评估,故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由于此案中的合同标的系现房,即已竣工房屋,逾期计算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即2002年11月28日。
法释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于2002年8月28日,显然适用法释。
此外,此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0]200号)完全一致。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均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适用法释。
综上,仲裁庭应依法支持申请人逾期办证损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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