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客户交的定金怎么退

最新修订 |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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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过程中,购房定金可退还的情况包括: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签约,或双方未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买方违约则定金不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客户交的定金怎么退

一、购房客户交的定金怎么退

在房屋购买过程中,所支付的定金是有可能被退还的。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如政策变动、自然因素等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约的情况,或者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条款未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无法签署合同且责任并不在于任一方,那么,此时便可申请退还定金;然而,若是卖方违背了约定,则可以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买方违反了约定,则不可请求退还定金,并且需要按照定金的金额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购房交了定金怎么退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一般是抵作价款或者是被退还,如果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未被退还定金的可以进行协商或者提起诉讼。

2、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客户交的定金怎么退”,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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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出卖房地产前通知承租人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合同法》中所说的“合理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三个月是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对该条款的通常理解,所谓提前通知即同时授予了承租人考虑选择的期限。若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未立即作出表态,出租人势必等候三个月后方能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其与第三人在此期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危险。
二、出租人取得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现实困难
房地产市场已经告别了“有房不愁卖”的时代,房地产买卖已进入了买方市场,出售房屋除了要求业主有理智的判断,同时还要求业主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然而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却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障碍。
1、出售的同等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出租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日新月异的今天,三个月的时间显然太长了,三个月前通知出售的价格,很有可能在三个月后甚至十天后发生变化。举个例子,出租人2005年5月通知承租人要出售上海浦东的某套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50万,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到了2005年7月才找到购买者,而房价已经下跌只能卖120万。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表示出租人现在愿意以120万出售房屋,应当提前通知他,承租人仍然拥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出租人出售房屋还是受到限制。
2、承租人短期内无法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住房福利,特别是大型的外企,由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承租一套房屋进行居住已经非常普遍。然而出租人要出售此类房屋时,就碰到了很大的麻烦,明明承租的员工表示不会购买出租房屋,但要让公司出具一个这样的证明可要花上大力气,这通常要经过多个部门签字,作无数说明与阐述,等实际拿到了证明。也许有意向的购买者,早就买了其他的房屋了。
3、承租人恶意制造障碍
承租人往往对出租人提出让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难以理解,总感觉会对其权益产生损害,也对新的产权人是否遵守租赁合同产生疑惑。更有甚者,承租人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要求出租人续租、降低租金、增添设备等,若出租人拒绝承租人的不合理要求,承租人即使不愿意购买房屋,也不会配合,甚至出具表示对购买事宜予以考虑的证明拖延时间,恶意给出租人出手房屋制造障碍。
三、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就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综上所述,出租人在出售房屋前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有较大的难度,往往造成交易机会的错失。但实际交易中,承租人真正愿意购买承租房屋的又极少。因此,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租人通常“先斩后奏”,先与买受人达成买卖合同,再去询问承租人是否愿意购买,甚至产权过户完成后,直接通知承租人业主发生了变更。那对于这种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1、承租人认可房屋买卖事实,未提出异议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证的证明或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若承租人对买卖行为不存在异议,那是否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就无关紧要了,承租人不能既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又要求撤销合同或以在签订合同前未经他的同意而要求赔偿。
2、产权登记前,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产权登记前,承租人得知出租人已出卖承租房屋的,承租人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承租人有权申请撤销出租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但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愿意按照出租人与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同等条件购买房屋,而不能以新的购买方不履行租赁合同、租赁的纠纷等其他事宜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若买卖合同因为上述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而撤销,则业主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无效,出售方因未取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合同被撤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产权登记后,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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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租赁双方若未办过理租赁登记手续,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若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可以认定为买受方是善意第三人。若买卖双方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承租人不能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只能要求出租人予以适当的赔偿。
四、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买受方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随着上海的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冷,房价不断下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受人以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或者解除买卖合同”。这类情况目前已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屡屡出现,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以优先购买权为基础产生的针对买卖合同的撤销权也是专属于承租人的。买受人、甚至出售人都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的合法理由。买卖合同一旦签订,买卖双方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反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若租赁关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登记备案,而上海很多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目前都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甚至要求承租人本人到场参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若由于出售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造成双方无法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方是可以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追究出售人的违约责任的,若违约情节已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亦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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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需要,就甲方向乙方购置
事宜,经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供货范围及价款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运费(元) 合计(元) 备注
合 计

2、本合同范围内所供货物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 随货资料
1、 乙方在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一套交货清单、产品合格证等随货资料(如有),且提供的随货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如无相关(应有)随货资料甲方将不予验收。
三、 合同单价调整
(1) 本合同总金额及单价不作调整。
四、 本合同所供货物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验收:
1、 交货时间:本合同范围内所有货物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交货。

2、 交货地点:

3、 交货验收:乙方按甲方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并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与乙方交货人共同对货物进行质量及数量的交接,同时办理货物的移交验收手续,作为交货结算凭证。
五、 质量保证
1、 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提供合格的、全新的货物,其质量保证和产品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范。
2、 乙方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在所有权移交给甲方时除符合上述第1款要求外,还应符合甲方质量要求。
3、 如果发现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任何货物缺损,或所交货物不符合其特性和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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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提供并按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乙方的售后服务承诺书(须乙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货款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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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甲方资金紧张,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适当延期
付款。
3、 乙方在向甲方交货后、办理货款结算支付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所供货物的足额税务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必须符合国家税票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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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负责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甲方要求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货物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并承担由此而发生更换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运杂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更换有缺陷合同货物所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等其他费用)。
(2)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验收不合格货物的退货(包括货物数量不符、货物型号不符、经检验货物存在质量缺陷、随货资料不全等),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书面更换或退货通知后7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则应理解为乙方已接受甲方的通知要求。如收到甲方上述书面更换或退货通知后7天后10天内未按照甲方要求的上述任一方式来人(来函)处理相关事宜,则甲方有权确定单方解除合同,将乙方已供货物放置于甲方认为合理的位置,并理解为乙方已接收退货。由其而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乙方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履行义务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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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洪水、台风、地震、塌方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请求延迟相应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
2、 对于本合同中未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其他义务,义务方应按合同继续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10天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问题。 十
一、仲裁
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合同交货地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甲方要求乙方仍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交货义务,乙方应无条件继续履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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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各项条款按约定履行完毕。
2、 因乙方违约,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3、 因情势变更(如甲方所购产品因客户取消订单取消)导致本合 同甲方所购货物失去实际意义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协商办理相应的合同结算及终止事宜。对此双方均不属违约。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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