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退购房定金

最新修订 |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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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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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房地产交易中,定金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关键手段,其退还与否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开发商无销售资格、存在违法行为或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购房者可依法要求退还定金。具体情况需结合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分析。
什么情况可退购房定金

一、什么情况可退购房定金

在房地产交易中,定金被视为一种维护合同有效实施并促使合同达成之关键保障手段。

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当您决定不再购买房屋时,能否索回所缴纳的定金将会取决于多种因素: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格,那么您有权申请撤销购买协议,从而收回定金。

依据中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相关条例规定:除非符合商品房销售的法定条件,否则开发商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亦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

因此,若商品房未达到销售标准,且您已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则无论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退还给您。

其次,若您决定放弃购买房屋的原因在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或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对于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同样需要退还您所缴纳的定金。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因非双方责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开发商亦须返还您所缴纳的定金。

例如,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您无法支付购房款项,您同样有权请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买房定金

1、延期交付房屋。

与开发商约定了交房时间,却一直没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

2、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由于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

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情况可退购房定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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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购房合同不是按照房屋认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什么情况下股权被收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收购股东股份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二、收购本的股份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股份:
(1)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以后,要减少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的名义购买本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而收购本股份,法律是允许的。
(2)与持有本股份的其他合并。的股份可以为其他所持有,当与拥有本股份的其他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的所有资产都归所有,其他所拥有的本股份自然也为本所有。
(3)将股份奖励给本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职工,很多股份有限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股份,从而把职工利益与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就需要收购本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
(4)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股份。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股权流动性差而做出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在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的情况。股份有限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因此,本条对股份有限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就会拥有本的股份。
什么情况下要收购股份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收购股东股份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二、收购本的股份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股份:
(1)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以后,要减少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的名义购买本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而收购本股份,法律是允许的。
(2)与持有本股份的其他合并。的股份可以为其他所持有,当与拥有本股份的其他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的所有资产都归所有,其他所拥有的本股份自然也为本所有。
(3)将股份奖励给本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职工,很多股份有限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股份,从而把职工利益与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就需要收购本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
(4)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股份。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股权流动性差而做出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在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的情况。股份有限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因此,本条对股份有限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就会拥有本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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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能退购房定金
购房定金退款规则视情况而定:买方无合理理由不购,定金不退;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交易失败,应双倍返还。若买方严重违约,定金不返;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遵守合同履行义务时,定金可抵扣或退回。退款与否关键看买方还是卖方违约,遵循定金罚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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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什么是认购书,哪些情况下才算是购房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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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哪些情况下能退房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者哪些情况下能退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者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1、购房合同无效而导致退房
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而导致退房
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通常情况下,购房人想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往往举证较为困难。
3、套型误差而导致退房
对于交房时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而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这种情形适用于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
4、是面积误差而导致退房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8号),从2003年2月1日起,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5、规划设计的变更而导致退房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退房
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果发生地基基础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此退房。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的
按照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作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款,购售双方需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即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购房者可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约定就无法实现。处理依据:
1、购房者的贷款申请批准通过的,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剩余房款。
2、购房者的贷款申请未得到批准的,同样按合同规定期限交纳剩余房款。在规定期限内购房人逾期支付剩余房款的,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由开发商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在30日内通知购房人领取已缴纳的房款及定金。
3、因购房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由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
4、因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退房时,应向开发商出具书面通知。因上述各项原因致购房者退房。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开发商无过错的,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1、买房作为大宗耐用消费应谨慎对待,切忌由于非理性购房而陷入买房容易退房难的境况。
2、退房时应同时通知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未解除借款合同造成的利息损失由购房者承担。
有哪些情况购房者能退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哪些情况购房者能退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开发商五证不全的
如果开发商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不全,那开发商卖房是不合法的,属于违规操作。如果你在不知道这种情况的前提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要求退房,开发商应该返还购房者交的所有房款,以及这段时间内房款产生的利息。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未经购房者允许私自更改楼房规划设计的
购房者收房时,发现房子的户型、朝向、面积等,与合同中约定的出入很大。在购房者并不知道实情的情况下,开发商私自更改房屋规划,直接构成违约。此时购房者有权提出解约,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没法办理产权证的
购房合同中会对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作出约定,由于新房办理房产证,都是开发商一手操办,如果开发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出来产权证,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
四、开发商逾期交房催促后仍交不了的
开发商都会将交房日期写进合同中,如果开发商超过交房日期还没有交房,被视为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催告,开发商有一段时间的延展期,若被购房者催告后,过了延展期还没交房,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五、房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的,可直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赔偿:
1、房屋主体部分的质量,经过检验认定不合格的;
2、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者正常使用的。
通常情况下,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开发商会提供《竣工备案表》,如果收房时开发商并没有提供,购房者需要警惕了。
六、房子被开发商拿去做二次抵押的
这种情况在新房比较少见,但是也有案例。有的开发商在施工期间缺少资金,将一部分已经建好的房子拿去银行做抵押。拿到贷款后,又将这部分房子卖给了购房者,而购房者并不清楚房子已被抵押过一次。这时,购房者一旦查清,可以立即要求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的赔偿。
七、房屋面积差超过3%的
收房时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标明的面积差,超过3%的话,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并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要求开发商将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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