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商品房仲裁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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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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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基于公正原则,简洁快速;调解借助第三方力量消除矛盾;仲裁由公信机构公正裁决;诉讼是最终且具权威性的解决机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代建商品房仲裁纠纷怎么处理

一、代建商品房仲裁纠纷怎么处理

1. 协商:通过各自在尊重彼此的前提下,基于公正原则达成协议来解决纷争。

这种方式简洁快速,能够保持冷静平和,且协商过程中的所有细节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2. 调解:借助第三方势力的影响力,促使存在争议的各方面能够互相理解并做出适当的退让,以此消除双方之间的矛盾。

当争议各方已经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时,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无疑是一种明智之举。

3. 仲裁:将纠纷提交给具有公信力的仲裁机构,由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若有一方未能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诉讼: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制度。

诉讼作为最终、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商品房面积纠纷怎么处理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一般为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建商品房仲裁纠纷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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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贵委受理的汤某某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2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汤保娥委托,指派我们参加庭审,现结合开庭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及时协助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被申请人的权属登记办理协助义务,但并未具体写明该义务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双方未明确约定办证期限,并不意味被申请可以无限期拖延协助办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办证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此案标的物为现房,即已竣工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协助办证期限最长应截止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即2002年11月28日。
被申请人宣称一直未能办证系由于其与案外第三人武汉市广宇实业发展总公司(现变更为武汉市广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申请人所在楼盘纠纷引起,因对方未能完全履行合作义务而导致办证不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事项未能妥善解决不能成为对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
二、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为申请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案中,申请人(买受人)对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被申请人(出卖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商品房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的损失亦难以评估,故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由于此案中的合同标的系现房,即已竣工房屋,逾期计算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即2002年11月28日。
法释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于2002年8月28日,显然适用法释。
此外,此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名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0]200号)完全一致。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来看,均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适用法释。
综上,仲裁庭应依法支持申请人逾期办证损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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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能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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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如下: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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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费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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