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如何集体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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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需业主共同起诉开发商,则需要具备特定的诉讼求告、涉及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的论点支撑。同一事实且构成相同法律关系的案例,可以在同一场诉讼案件中一并审理解决。当业主作为集体现决问题时,可推举代表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
房产纠纷如何集体诉讼

一、房产纠纷如何集体诉讼

若需业主共同起诉开发商,则需要具备特定的诉讼求告、涉及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的论点支撑。

同一事实且构成相同法律关系的案例,可以在同一场诉讼案件中一并审理解决。

当业主作为集体现决问题时,可推举代表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房产纠纷如何维权

可以起诉。

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纠纷如何集体诉讼”,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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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纠纷的诉讼时效
土地纠纷的时效是在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纠纷的概念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三、土地纠纷特征: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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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从 1994年至 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研究室就村民征收补偿 费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前后有 2个复函、 3个答复和一个会议精神 分别作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立他字第 285号《关于王翠兰等 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中认为,“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 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 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 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 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 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答复》 中认为, “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属平等民事主 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 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中认为“此类纠纷的受理问题参照(2001) 51号答复办理,即只要 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 4号《关于徐志君 等十一人诉尤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 的复函》 中认为“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不属于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 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5) 2003年 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庭工作 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 因征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 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6)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 33号《关于村民请 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中认为“村民请 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受理这类纠纷的认识也是不一致的。直 至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出台, 才对当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农村土地征收补 偿费分配纠纷作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3月 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1346次会议通过,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 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 额发生纠纷, 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同, 土地补偿 费数额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 地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 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不应予以 受理。
3、陕西省高院 2006年元月下发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 , 供陕西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 时参照执行,有关受理的条件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 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
(一)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二)因安置补助费分配发生的纠纷;
(三)因集体资产经营等收益和其他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诉讼当事人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 事人发生变更的以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为诉讼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本意 见第一条规定起诉的, 依据下列不同情形, 法院分别予以受理或不予 受理:
(一) 1999年 1月 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实施以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该法实施以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 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处理决定不服,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不 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否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 决 定对全体成员不分配或者决定分配总额的, 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 分配或者请求增减分配总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发生纠纷的, 双方当 事人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解决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 协商、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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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能集体起诉吗
开发商违规违约时,众多业主可采取联合诉讼维权。这是一种集合体诉讼,由多数业主组成,选派代表参与。业主们通常因共享利益而联合,面对大量个体难以逐一诉讼的现实,通过代表出面,以集体名义进行诉讼或应诉,简化程序,高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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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承包了一份土地工程发生了纠纷,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集体土地上征收纠纷诉讼状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反诉人(本诉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 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出售__产品,被反诉人陆续收货付款。后因被反诉人无力付款,将未用完的产品退回反诉人,并承诺尽快付清欠付货款。此后,被反诉人于2008年 月 日付款__元,于2009年 月 日付款__元。在反诉人等待被反诉人进一步付款之际,被反诉人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反诉人的银行存款__元。
反诉人的这笔存款,是用来购进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诉人的错误查封,致使反诉人无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万元。此后,反诉人为了保证公司运营,从民间高利借款__元,每月利息损失__元。为应诉,反诉人损失律师费__元。截止反诉之日,因被反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反诉人共遭受损失__元,且损失仍在扩大。
被反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且被诉人因无力付款而退回的货物,当即被另一客户使用,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反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且已给反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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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一年多了,保险都没有缴纳,准备仲裁,那么劳动纠纷仲裁集体诉讼申请书的格式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集体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议: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到,寻求司法解决。
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
①未选择或
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
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或
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管辖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管辖地未被告住所地。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3、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1)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2)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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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房产纠纷怎么起诉
农村房地产交易纠纷处置方案视具体情况而定。内部成员交易无欺诈失衡,协议有效性应被认可;对外销售经批准的交易视为有效,反之未经批准且未实施的交易无效,需退还房款和房屋。已实际执行并居住使用的对外交易若被判无效,解除协议及退款时应全面考虑各方权益损失并按过错程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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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集体与个人间的土地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与个人间的土地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以来,许多地方的农民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与村民集体订立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订立合同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完善,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极为简单,甚至只是口头合同,或者村集体负责人未经讨论,个人私下将土地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管理意识的逐步增强,纠纷亦随之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因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村民集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发生纠纷;
②没有书面合同,村集体要求完善合同时因承包金或使用年限难以协商一致引发的纠纷;
③合同订立时,未告知村民发包情况,后村民以该合同未经法定程序讨论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提讼;
④国有农场土地为划拔地,农场职工承包后未经农场方同意而私自转包,农场按规定收回私自转包地,转包方与承包者发生纠纷;
⑤一地多包引发的纠纷,村集体对弃耕抛荒地在未终止原合同的情况下,就该地另行与第三者签订新的合同发包,引起原承包者与发包方违约的纠纷;
⑥合同期届满后,承包者拒不交出原承包地,甚至要求集体赔偿地上附属物或有关土地的投入成本而引起的纠纷。
⑦由于历史原因,以前村民集体将归其所有的余留地和机动地交由村民使用,但双方并未订立合同,也没有约定使用年限。后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将此类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时,部分人拒绝执行村民集体之决议而与村民集体发生纠纷。
⑧合同约定的条件过于苟刻,承包者一旦违反合同条款,未能按时缴纳承包金或改变承包地用途时,村集体以承包者违约为由而意欲收回土地而引起的诉讼。
村民采取蚕食的方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小面积土地后将周围空闲地不断开垦,长期侵占集体土地而引发之纠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许多村民私自开垦荒山、荒坡,使用撂荒地,或在承包小面积土地后私自扩大用地范围,对此,村集体未加及时制止。随着土地的增值、村民组织的不断健全、规范,村组织决定收回这些原属于集体所有且并未承包的土地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使得原使用者及村集体间产生了纠纷。
因村集体领导更换,随意否认或变更原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村集体将土地向外发包或将荒地用来合伙开发农业时,村民未提出异议,但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对土地的投入不断增加,产生了巨大的效益,致使一部分村民心生嫉妒而将村集体与承包者诉至引起纠纷。
村集体领导在任时采取互相勾结、欺骗等手段,违法将土地发包给自己,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从而与村民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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