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后终止服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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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协商解决: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 2.仲裁: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属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起诉法院: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投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拒赔后终止服务怎么办

一、保险拒赔后终止服务怎么办

在面临保险公司拒绝对理赔事项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作为投保人您有权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加以妥善解决。在此过程中,您应积极地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并达成一个公平、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赔协议;

其次,若协商无果,您还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保险公司所隶属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作出即刻生效,保险公司必须严格履行;

最后,若前述两种方式均未能解决问题,您仍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多长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拒赔后终止服务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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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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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因为自己的房子出现了一些问题,想要终止跟物业的合同,想请问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办法是什么,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
[律师回复]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1.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 A.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B.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C.移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返还预收物业费请求权由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无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
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如拒绝退出,其是否可以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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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那个来的家政人员工作不细致,我想直接终止那个公司的服务合同算了,所以我想知道,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书2017年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金地格林花园车库(下称“车库”)事宜 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下称“购房合同” ),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 天之内,持上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二、甲方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立即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 元(大写: ),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三、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以上是说服务合同终止协议,希望您满意,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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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会合同终止吗
“保险理赔已撤案”指投保方自愿放弃理赔,而“拒绝赔付”是保险公司基于合同规定拒绝赔偿。拒绝赔付的原因可能包括事故不在保障范围、被保险人故意或违法行为,以及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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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们这的服务一直不好 我想解除 劳动关系。请问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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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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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想要买车,现在要做贷款,那担保服务合同终止协议要怎么写呢?内容是什么样子的呢?会如何?
[律师回复] 担保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重庆公司 甲方向 支行(以下称贷款人)申请借款,请求乙方提供担保,乙 方在甲方满足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同意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 、 《合同法》等法律之规 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担保事务
1.1 甲方请求乙方对某贷款人签订的 银行合同编号: 的 《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手续费 元,期限 个月)所约定的债务以及因甲方违约而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贷款人实现其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1.2 担保期间: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如果据银行提供的担保合 同,担保期间超过 6 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2、垫资、反担保、担保费用、履约保证金
2.1 垫资
2.
1.1 垫资是指银行未向甲方发放贷款前,由乙方先行垫付使用甲方提车上户,便于车辆发 票、合格证、车辆保险等资料的收集,在银行放款时供银行检验使用的一种行为。
2.
1.2 乙方所垫付的款项,可采取任何方式和渠道支付,在银行向甲方借款账户放款后,此 笔款项属于乙方所有。
2.
1.3 垫资行为发生后,如甲方终止本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并应在终止当天退回甲方所垫 付的全部款项, 如甲方拒不退回的, 乙方有权从垫付当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甲 方收取利息。
2.
1.4 在银行审查贷款过程中,遇甲方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发放贷款的,垫付款项由甲方偿还, 如甲方拒不偿还的,乙方有权从垫付当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甲方收取利息。
2.2 反担保
2.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及内容由双方另 行签订合同约定。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2.
2.2 甲方拒绝提供反担保或按一般担保行业所考虑的风险控制条件提供的反担保不足值, 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2.3 担保费用
2.
3.1 乙方与贷款人签订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担保文件(包括不限于保证合同)时,甲方应以 转账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2.
3.2 甲方支付担保费用的标准、方式按甲方制定的《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 分期协议表》执行,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时本合同的附件, 具有与本合同同等之效力(下同) 。
2.
3.3 前述《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进 行了充分的阅读并理解其全部内容(下同) 。
2.4 履约保证金
2.
4.1 甲方在支付担保费用的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2.
4.2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按前述《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 表》执行。
2.
4.3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2.
4.
3.1 保证金不计息存入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
2.
4.
3.2 履约保证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A 用于清偿甲方尚欠借款本息; B 清偿乙方为甲方承担的代偿债务; C 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D 支付实现乙方追偿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 E 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 前述费用的支付均由乙方直接实施扣划,乙方无须取得甲方的同意或批准。
2.
4.4 如乙方按照本协议扣划甲方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初始保证金的 80%的,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
2.
4.5 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能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并办理好解除抵押手续后两日内,乙方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还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
3、保险事项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信用担保后,为防范和促进乙方进行风险控制,甲方必须委托乙方办理 车辆按揭期间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乘坐险、交通强制第三 者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由乙方在 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甲方自行决定是否投不计免陪险、 划痕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然灾害险、新增设备险。
3.2 甲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事故率过高,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次年续保费用按比例上浮, 此上浮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关于按揭期间 GPS 安装、使用及收费
4.1GPS 安装费 元(含三年的服务费和通讯费,具体标准见《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 )由甲方承担。
4.2 如甲方同意安装 GPS 并已交纳费用但又不安装视为违约,原已交纳的所有的设备、安装 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5、按揭车辆的上户及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车管不猛办理上户手续,从乙方第一次通知上户起,国产车 3 个工 作日内必须上户,进口车经车管所检测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必须上户。 若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上户,甲方将无条件向乙方一次性交纳 2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并愿意另按每逾期一天交纳 50 元的标准支付延迟上户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乙方从保证金中 扣除。
5.2 若在办理车辆抵押期间甲方车辆出现违章,2 日内(以出现违法行为时起算)未自行处 理的,乙方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车辆违章事宜,乙方将收取 500 元代办费,代办费及 违章罚款将由乙方在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如果甲方的保证金不足支付代办费用和 罚款,导致乙方垫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如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后未办理上户,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车辆交给乙方, 甲方有义务配 合并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如甲方拒不配合,乙方有权强制扣收车辆。此条款同样适用于甲方 车辆有违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为车辆办理上户及抵押登记的情况。
5.3 因甲方自行选号拖延了上户时间而出现的养路费逾期、临时牌照过期车辆被扣、购置税 被罚款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6、贷款车辆在每月 日(含 日)以前银行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在次月 日前付月 供款;每月 日以后银行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在下次月 日前付月供款;凡不按时付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款将以每日 50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加计算) 。
7、因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或乙方代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扣取乙方保证金即为甲 方违约。 乙方将依法向甲方追偿为之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日起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 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代理费、拍卖费、 执行费等) 。
8、贷款期内,甲方保证按银行和乙方要求的时间、方式还贷款、缴纳保险费及续保,如在 贷款期间内甲方不按时归还贷款、交纳续保费用,乙方有权强制扣收车辆,甲方将无条件的 接受一次性归还银行本金及手续费等, 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在甲 方未按时归还贷款且不能一次性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时, 乙方保留对甲方按揭车辆进行处置 的权利。
9、甲方不论任何的理由延迟还贷人贷款或拒绝偿还贷款,均对乙方构成违约。基于乙方最 终担保责任, 不论乙方是否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可以直接诉请甲方向银行或乙方 (如 乙方履行了部分担保责任) 履行偿还贷款或担保款项, 甲方对乙方的诉请放弃任何事实或法 律抗辩。
10、甲方清偿地理解了以上内容的法律含义,如违反上述意思表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含诉讼费、保险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佣金、 差旅费等) 。 1
1、违约责任 除上述违约条款外,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机房贷款金额的 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 约方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若甲方违约,赔 偿金、违约金由乙方在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1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立附件作为补充条款,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1
3、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盖手印) : 乙方: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这就是担保服务合同终止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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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紧密关联。通常,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关键信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或夸大保险事故,以及为不正当目的蓄意制造事故。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还可能触发合同的解除机制,使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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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终止或终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我单位经常因为工作的需要签署合同,近来听说有个中止合同这个词,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问 终止合同中止合同中终止和中止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上文就是对合同的终止中止合同区别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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