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金保险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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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一般不赔。通常人们的保险都不是那么全面,都只有重大事故的保险,关于精神方面的赔偿几乎都不会买这类保险;但是有一些保险内容里面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了使受害人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另设立了一个险种,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一个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精神抚慰金保险赔不赔

一、精神抚慰金保险赔不赔

一般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肯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赔付义务。我们应该认识到,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往往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大多数的保险都是针对那些重大意外事故而设计的,对于精神层面的补偿则很少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然而,一部分的保险条款中确实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内容;为了让受害方能够在商业保险领域内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特别推出了一款新的险种,即在投保人已经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他们还可以选择额外投保一份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赔不赔

1、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一般不赔。通常人们的保险都不是那么全面,都只有重大事故的保险,关于精神方面的赔偿几乎都不会买这类保险;但是有一些保险内容里面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了使受害人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另设立了一个险种,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一个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精神抚慰金保险赔不赔”,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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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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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保险赔不赔
保险公司通常不覆盖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保险主要针对重大意外,精神补偿罕见。但部分保险条款包含此内容。为弥补,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了针对机动车责任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允许已在购买相关责任险的投保人额外保障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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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有哪些,怎么确定精神抚慰金
[律师回复]
一、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
(一)侵害身体权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
(二)侵害健康权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三)侵害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的丧失。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创伤,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慰抚。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即或请求权人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内。上述三种情况,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行使,均为专属权利。前两种的直接受害人为权利人,明文规定不得让与或继承;后一种侵害生命权的抚慰金请求权人,本身就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而没有必要加以规定。上述三种抚慰金请求权均为专属其请求权人自身所行使,原则上都不得让与或继承。
二、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因素有哪些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4、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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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否主张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纵观《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精神抚慰金部分是否应当赔偿并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明确了如何赔。况且从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看小马给你推论如下:
A:《刑诉法解释》155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公众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B:《道交法》76条规定,赔偿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14条规定:人身损失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之规定。且该解释16条明确规定,因侵权应为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D:《侵权责任法》22条是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精神抚慰金。
综上,由A→B→C→D可以推论得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人可能会疑惑,这个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包括民事诉讼。我认为这个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便利处理案件的程序设定,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能获得支持赔偿,那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当然能够获得赔偿。
除此之外,法律的效力和体系解释均可作为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据。
1、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的犯罪行为,是不包括交通肇事罪的,该规定出台的时间和位阶效力均低于《侵权责任法》。同时,2020年最高法出台了《精神赔偿司法解释》、2020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其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精神抚慰金。
2、《刑诉法解释》138条与155条的法律适用应当是前与后、普通与特别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体系解释应当特别法优先,应适用《刑诉法解释》155条之规定。
3、根据民法轻法与重法的适用原理,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都会判决承担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了呢?显然,该情况下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显得滑天下之大稽了不是。
另外,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为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民、行责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各自、互不影响。大部分人认为既然被告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承担民事上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这个论据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且与《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也不一致。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也好,还是单独提起民事也好,在审判过程中都要参考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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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赔不赔
1、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一般不赔。通常人们的保险都不是那么全面,都只有重大事故的保险,关于精神方面的赔偿几乎都不会买这类保险;但是有一些保险内容里面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了使受害人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另设立了一个险种,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一个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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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一般不赔。通常人们的保险都不是那么全面,都只有重大事故的保险,关于精神方面的赔偿几乎都不会买这类保险;但是有一些保险内容里面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了使受害人在商业保险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另设立了一个险种,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一个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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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在审判实践中,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在审判实践中,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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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不赔吗
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有特殊约定,其中包含了精神抚慰金则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精神抚慰金,具体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内容。若保险公司不理赔,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或者仲裁,如果都不能解决的话,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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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 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复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 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 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 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 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 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近日出台《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人民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人民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的诉讼请求,人民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 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针对此种情况,安徽、山东福建等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但仍有部分省市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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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以下是一些参考标准,具体标准请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若是对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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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
但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各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而是对“残疾者或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的赔偿”。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而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两赔偿金是什么性质,因此,还是用于04年的规定,因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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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 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复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 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 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 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 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 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近日出台《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人民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人民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的诉讼请求,人民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 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针对此种情况,安徽、山东福建等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但仍有部分省市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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