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拒赔医保费用谁承担
在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的医疗费用方面,理应由事故责任方进行全额支付。若属于交通事故范畴,通常情况下应由责任认定中的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倘若发生于工作场所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参与工伤保险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标准,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进行报销。然而,对于超出以上规定范围的部分,究竟该由何人承担这一责任,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法院以用人单位负有无过错责任为理由,认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未能得到报销的那部分费用;另一些地方性的法院则以用人单位已完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本义务为依据,判定劳动者应自行承担未能报销的部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保险公司拒赔一般多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否则,保险受益人可以向保监会及其设立的保监局进行投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保险公司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拒赔医保费用谁承担”,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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