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因病历主诉拒赔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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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续保时保险公司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身体状况或使用保险情况而不续保或单独调整保费。无论是否发生理赔,续保无需健康告知,无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99周岁或保单终止或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接受续保。
保险公司因病历主诉拒赔如何维权

一、保险公司因病历主诉拒赔如何维权

被保险人的续保过程中,保险公司绝不因被保险人个人的健康状况或投保期间的实际风险因素而拒绝续保或单独调整费用标准。无论是有无过往的出险理赔记录,被保险人都不必进行任何形式的健康申报,并且无须经历保险公司设置的等待期限。然而,若被保险人的年龄已经超越了99周岁,或者保单截止日期已到,或是本产品面临全面停售的境地,那么我们将无法为其提供续保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保险公司因工种拒赔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常用的解决方案:

1.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首先,被拒赔的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尝试达成共识。如果问题较小,双方可以就某些条款或细节进行修改或协商。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明显错误或不合理,可以选择其他解决方案。

2.申请仲裁:被保险人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关仲裁机构有中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

3.起诉诉讼:若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冤枉之处较大且亏损较大,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被保险人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保险法》第七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因病历主诉拒赔如何维权”,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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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尸检用病历吗没病历尸检无承担什么后果因没封病历
[律师回复] 医疗纠纷中死亡案件有很多是未做尸检的,往往造成死因不明和鉴定退件的后果,那么该不利后果应该由谁承担?
在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院的既往判例,医院的义务有:书面告知家属有关尸检的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提供尸检机构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定尸检机构;经患方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动尸检进行。
由此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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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主客观病历都封存?开庭时要求出具封存病历证明?
[律师回复] 作为医疗事故证据之一,病历的封存,必须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
1、如果是被授权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应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持病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医疗事故证据病历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并且将贴有封条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个复印件,由医院盖章确认。
如果怀疑医疗事故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申请做墨迹遗留时间的鉴定。另外,通常医生查房时检查病人的病情变化并书写病程记录,然后开医嘱和处方以及检查申请单,然后由护士执行医嘱并制作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上执行医嘱的内容、执行人及执行的时间,并由执行人签字,检验报告回来后要粘贴在病历中。病人出院时,医院还要给病人一份住院收费的明细单。这些组成了一个逻辑体系,如果医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绽。
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
我母亲投保了意外保.险医院病历上写的病因不明保险公司以病历上没说意外伤害拒赔并说骗保
[律师回复] 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有哪些: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此外,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  
2.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3.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夏天的暴雨过后浮出水面的。  
6.爆胎不赔: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7.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8.未经定损直接修车的不赔: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9.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赔: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
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10.车没丢,轮胎丢了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1.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  1
2.撞到自家人不赔:所谓
第一者、
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1
3.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这条免责条款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将以前换下来的破损车灯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骗取赔款的骗保行为。  1
4.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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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为同名病历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若保险公司拒赔,受害者可向法院起诉,并请求利息。成功需法官裁决,通常在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赔偿义务或无故拒赔时获支持。可请律师协助,但若拒赔基于合理理由,如风险事件不符合同,保险公司则无须付利息或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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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丢失拒绝提供病历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即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全部侵权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需要举证证明:
(一)诊疗行为违法;
(二)存在损害后果;
(三)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四)过错的诊疗行为与其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视为是对《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的否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亦即,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假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可以直接推定其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并要求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有必要指出,推定的是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过错,但不能直接推定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实务中,假如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完整病历,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然需要由患方承担。而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具体表现为有申请鉴定之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者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则有可能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在此环节中,隐含了一个潜在的法律规则,即患方的举证责任必须建立在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病历的基础之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鉴于病历由医务人员书写并且由医疗机构保管,部分门(急)诊病历除外。根据“证据距离原则”,法律要求证据持有一方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这可以从《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中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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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 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 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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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门诊病历拒赔如何维权
1、保险代理人或经办人 保险代理人或经办人通常比被保险人更专业更有处理经验,他们从中斡旋有时确实能成事。 2、保险公司总部投诉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大家的口碑,保险公司对理赔服务还是比较重视的,投诉考核也是理赔工作考核指标之一,一旦接到客户投诉,是必须立案与跟踪处理的。 理赔经办人也害怕投诉,有效的投诉是直接跟收入挂钩的,谁干工作都不会跟钱过去不。 3、当地银保监投诉 银保监是保险公司的直接主管部门,每年都会给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投诉统计和理赔服务打分,并定期官网公布排名。 保险公司接到银保监的投诉函向来都很紧张,那是不能随随便便扔进垃圾桶了事的,必须认真对待,且要对案件处理过程或结论限期作出书面回复。 如果年度投诉排名不好看,保险公司不仅会在主管部门那里留下坏印象,且会影响公司展业,对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4、法院上诉 如果前面3个维权起不了效果,法院起诉是被保险人的最后杀手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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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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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有门诊病历拒赔吗
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于颈腰椎病与保险业务中的赔偿争议之间的直接关联及具体赔偿条款尚未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涉及颈腰椎病的保险索赔时,争议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颈腰椎病在保险业务中的赔偿范围和条件,以提供更加清晰、公正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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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范文住院病历姓名:性别:男年龄:5岁民族:出生地:婚况:未婚职业:单位:邮政编码:常住地址:入院时间:2002年4月13日10时病史采集时间:2002年4月13日10时病史陈述者:患儿母亲可靠程度:基本可靠发病节气:清明后主诉:反复发热、咳嗽5天现病史:缘患儿5天前无明显诱因下开始出现发热,咳嗽,有痰,鼻塞,呕吐胃内容物一次,曾多次到我院门诊求治,予中药及静滴先锋、鱼腥草治疗,症状未见改善。于今天再次来我院门诊求治,为求进一步系统治疗,遂由门诊收入院。入院时症见:患儿精神疲倦,发热,咳嗽,有痰,无气促,呕吐胃内容物一次,耳痛,无耳鸣,纳呆,睡眠差,大便烂,日三次,小便调。既往史:既往健康,否认水痘,麻疹,结核,肝炎病史。个人史:母孕期健康,足月顺产,
第一胎,出生时体重、身高不详。出生时无窒息、缺氧史,无病理性黄疸,混合喂养,按时添加辅食,生长发育正常,智力正常,按时预防接种。过敏史:自诉清开灵过敏史,否认其他食物及药物过敏史。月经婚育史:家族史:父母健康。否认家族遗传病史。体格检查37℃92次分20次分整体状况:望神:神志清楚,精神疲倦,表情正常。望色:正常面容,色泽偏白。
司法鉴定是看病历还是看病历
[律师回复] 一、司法鉴定只看病历吗 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要看的资料是非常多的,如果进行法医鉴定,并不只是看病历,还需要看检查报告等的内容。 《司法鉴定通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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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赔付不公时,您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首先,尝试友好协商以求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规方按约定及法律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法律途径,您将能捍卫自身权益,获得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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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否只看病历和病历?
[律师回复] 一、司法鉴定只看病历吗 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要看的资料是非常多的,如果进行法医鉴定,并不只是看病历,还需要看检查报告等的内容。 《司法鉴定通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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