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接单保险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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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顺风车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购买保险之前就登记是用于营运用车,并且已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会对保险内容按营运车辆进行保险承保; 2、如果购买保险之前未告知保险公司,或者是购买了保险之后再登记做运营车运营盈利,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将此定义为非法营运,当出现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见得会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等。
顺风车接单保险赔不赔

一、顺风车接单保险赔不赔

关于顺风车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首先,若在投保前便已向保险公司申报其被用作商业用途的运输工具并获得确认,则保险公司会按照商用车的标准为该车辆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反之,若在购买保险前未向保险公司如实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在购买保险后才将其作为商业运营车辆使用以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在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能会将此类行为视为非法经营,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理赔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户籍簿;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门诊病历记录本;4.医院住院病历;5.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后续医疗费用证明,如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发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顺风车接单违法

顺风车接单不违法,它是合法的,因为不是盈利的,所以属于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就是拼车、顺风车。这么做有利于缓解大城市的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所以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顺风车接单保险赔不赔”,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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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接单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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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滴滴公布自查进展,顺风车平台业务全国停业整改一周》
我们在针对郑州顺风车案件的自查中发现,该接单账号归属于嫌疑人父亲,且正常通过了滴滴顺风车注册时的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和接首单前须进行人脸识别等安全措施。嫌疑人系违规借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
同时,我们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此外,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
鉴于以上问题,我们决定即日起做如下自查整改措施:
1、自5月12日零点起,顺风车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下线,停业自查整改一周;
2、其他平台业务对全量司机全面审查,用一切手段清理平台上可能的人车不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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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致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8年10月15日上午,宾阳县身为领导的莫某,驾驶单位的汽车到南宁出差,其妻王某及王某的同事谢某搭乘顺风车到南宁。当天下午,莫某办完事后搭王某和谢某返回途中,莫某不慎把车驶出路外掉进沟里,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谢某和王某都受伤。交警勘查后认定,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2008年11月21日,已花医疗费5.56万余元,购买轮椅850元。莫某垫付1.65万元。同年11月24日,谢某向宾阳县人民,要求莫某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万余元。审理后查明,莫某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设有专职司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莫某驾车发生事故是否执行职务行为,应否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属于执行职务,他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谢某受伤,应认定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的单位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车辆在外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单位对车辆及驾驶员已无法控制和管理,出现莫某搭乘的行为,莫某的单位没有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损失应由莫某个人承担,但肇事车属于莫某的单位所有,单位对车辆在履行职务中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存在管理不严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汽车,属于“好意同乘”,她要求侵权人按照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从公平原则出发,谢某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是执行职务,但他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莫某的行为显然与履行职务无关,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现交警认定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赔偿责任。莫某的单位设有专职司机,莫某虽是法定代表人,但按规定因公出差应由司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驾车,而莫某出差自行驾车的行为违反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相关规定,且搭乘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人员并使其受伤,单位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负有疏于管理车辆的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虽然谢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莫某的行为也是出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不能等同于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或一般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因此,谢某不能要求莫某按照客运合同或一般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公平考虑,谢某应自负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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