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按病历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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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协商解决: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 2.仲裁: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属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起诉法院: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投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按病历赔怎么办

一、保险公司不按病历赔怎么办

若保险公司对于理赔事宜有所异议,投保者可考虑采取如下三种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妥善处理纠纷

其次,寻求仲裁机构的介入以达成公正合理的补偿方案;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解决争议,投保者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公司不能倒闭有哪些法律条文

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保险公司如果因为运营不善,保险公司会选择合并,除此以外中国保监会有权停止此保险公司业务,直到有足够的资金能够使此保险公司再次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不按病历赔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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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否只看病历和病历?
[律师回复] 一、司法鉴定只看病历吗 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要看的资料是非常多的,如果进行法医鉴定,并不只是看病历,还需要看检查报告等的内容。 《司法鉴定通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向医学会按时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尸检用病历吗没病历尸检无承担什么后果因没封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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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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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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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病历本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费用报销通常不要求提交病历,但商业保险可能需要,以确认疾病是否在报销范围内。保险公司无权查阅病历,仅患者本人和执法机构可调阅。若您因垫付金额过多而要求伤者提供病历,遭拒则无法支付误工费与护理费。预计伤者为了赔偿会提供病历。如仍无法获取,可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将裁定伤者提供病历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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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被授权人,应当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在复印件背后由病人亲笔写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是复印和封存委托人的某某时段在某某医院的住院病历)。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应持病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身份证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医院才会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亲属委托他人复印和封存病历,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持病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医疗事故证据病历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并且将贴有封条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个复印件,由医院盖章确认。
如果怀疑医疗事故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申请做墨迹遗留时间的鉴定。另外,通常医生查房时检查病人的病情变化并书写病程记录,然后开医嘱和处方以及检查申请单,然后由护士执行医嘱并制作护理记录,护理记录上执行医嘱的内容、执行人及执行的时间,并由执行人签字,检验报告回来后要粘贴在病历中。病人出院时,医院还要给病人一份住院收费的明细单。这些组成了一个逻辑体系,如果医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绽。
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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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病危病历是什么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21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21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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