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车辆出事故保险拒赔吗
车辆挂靠现象,即车辆所有者在经过运输企业许可后,以企业之名开展运输业务经营活动,其本质乃是运输企业违反法规,将运输经营权非法转授或者租赁给未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个体户。从事实层面观察,所谓的“被挂靠单位”只是基于挂靠与被挂靠的这种特殊法律关系存在,其对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仅仅体现在形式上,所能享受到的权益主要在于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以及根据协议约定代为办理养路费、保险费缴纳,车辆报停、复驶手续等相关事务。
然而,车辆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权仍然牢牢把握在挂靠个人手中,尽管挂靠个人并无运营权,他须向被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用,遵守被挂靠单位的管理规定,方可使用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限额或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则由肇事者或者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如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挂靠车辆事故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费用、鉴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挂靠车辆合同法律是否认可其效力
挂靠车辆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挂靠车辆的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并可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因此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挂靠车辆出事故保险拒赔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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