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商业保险赔不赔
在涉及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残问题时,商业性保险公司通常会予以赔偿。
然而,若事故责任方因违反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导致相关损失,则商业保险有可能根据特定情况而对该类索赔实行拒绝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若所涉损失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那么超出部分将由其他商业保险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是: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2、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3、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
1、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商业保险赔不赔”,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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