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三个理由是哪三个
当我们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务的过程中,若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投保人提出的赔偿请求,那么这便是所谓的“拒赔”事件。这其中可能存在多种具体原因:
首先,倘若所遭受的损伤并非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或者这种损伤明显归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范畴;
其次,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利益方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引发;
再次,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真相,虚假申报从而导致风险发生,或者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欺诈手段,试图获取不当赔付;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未能执行安全防灾措施而导致风险发生,或者在风险发生之后消极应对,任由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后,如果受损财产并不属于保险标的物,或者风险发生的时间点并不在保险期限之内,亦或是保险财产在出售、转让过程中尚未完成更名过户手续,新的所有权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法享有保险权益。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一般不可以。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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