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时,我们需区别两种不同情况来对此作出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若强制执行所针对的债务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然而在诉讼期间,债权人仅向法院仅提起了对其中一方的诉讼请求,且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希望能将双方财产都纳入清偿范围之内,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示增加被执行人。
这样的情况常常会要求债权人寻求其他方法(比如另外提起诉讼等)来解决问题,或是依照诉讼过程中对应的规定,处理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事项。
一旦成功地追加了夫妻中的另一方作为债务人参与进来,那么显然可以依法执行到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予以偿还。
而第二种情况则是:
倘若强制执行所针对的债务确实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这其中当然也包含了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拥有的那份权益。
例如:
在一对夫妇婚后购置的一套房屋中,债务人享有50%的权益份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具有申请强制执行该50%权益份额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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