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彩色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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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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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彩色复印件在法律层面一般不具备与原件同等的效力。在争议解决中,往往需要原件作为证据。劳动者应持有合同原件,如遗失,可从用人单位获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但企业无权仅提供复印件,员工有权要求原始文件。只提供复印件可能引发纠纷,劳动仲裁或监察机构会介入并要求提供原件。
劳动合同彩色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一、劳动合同彩色复印件法律效力

关于劳动合同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一般的理解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在法庭诉讼之中,单凭合同复印件是无法证明雇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

通常来说,劳动合同应该充满三个副本,分别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保管。

然而,如果劳动者本人所持有的合同不幸遗失了,他们仍然有机会申请从用人单位获取他们持有的合同复印件,然后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作出相关声明以明确此复印件的来源即可。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任何企业都无权仅提供合同的复印件给员工,而不是其原本文件。

因此,员工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索取原始文件,而公司必须予以配合提供。

此外,员工还可以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解释其提供复印件的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应持有原本合同的一份。

如果只提供复印件,则这种行为实属违法,且会对日后可能产生的劳资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机构会受理投诉并责令用人单位纠正此类错误做法,即无可辩驳地为员工提供原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分为多少种形式

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彩色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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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情况承租人如果没有业主的转租同意书,你跟租客签的任何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合同即成立,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法律效力。只是如果以后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而需向时,根据证据举证规则,如果对方对合同复印件不认可的,则丢失方因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会对其主张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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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有证据的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且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要求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的目的在于当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时,避免人民因证据的来源问题导致对证据证明力难以判定。但在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只是提供证据复制件,其证明力是否应予认定?有人认为,根据前述规定,证据如不是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认识。《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条对不提供原始证据的后果作了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这里使用“可能”一词,说明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是一概没有证明力,其证明力不被认定是有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
1.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即单独证据);
2.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又”字说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之,如果证据复制件有其他材料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则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可以确认。
对证据证明的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通常把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效力放于首位。“证据规定”
第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只要一方承认就可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那么,认定复制件的证明力则是符合逻辑的,故“证据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一规定中,未论及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体现了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认可权的理念。如果只有复制件与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其证明力,则要视其他证据(包括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及能否与复制件形成证据链而定。
因此,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如当事人向未提供证据原件,只提供了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证明力,或者其同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如未认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则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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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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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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