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在红线内可以申请建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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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个人居住用房的特定土地。农户拥有使用权,但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交易或租赁,但侵权行为不受保护。卖出或出租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超出规定标准的土地面积将不予审批。
宅基地在红线内可以申请建房吗?

一、宅基地在红线内可以申请建房吗?

农村宅基地是指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合法权益并可按标准使用的农村地域土地,仅供其建造个人居住用房之需。

在实际操作中,农户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而该地块所承载的土地所有权则归属农民集体机构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仅仅作为使用权进行颁发,其最后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村集体。

此外,农户对于宅基地上附带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享有交易权以及租赁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之进行侵权行为

若农户将房屋出售或者出租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之转移至受让者或承租方手中,然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保持为集体所有的状态。

针对那些已经卖出、出租房屋且尚有需求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将不再予以审批。

同时,农户在修建居住房屋及其附属小庭院时,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应超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明确标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买卖?

1、宅基地买卖有以下情况:

(1)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当事人将相互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交换;

(2)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去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

(3)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并获得股息;

(4)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作业方式转让给他人,他人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宅基地在红线内可以申请建房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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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结论:获得宅基地红线图如下。
解析:
获得宅基地红线图如下:
项目经办人向窗口提出申请;
窗口初审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受理并将申报材料交分局业务科室;
分局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项目进行业务会办,形成会办意见向市局报批;
市局接受到分局的会办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形成会办记要发到分局分局根据市局记要相关规定和要求形成答复意见,或设计要点及红线图转交到窗口;
窗口联系经办人取走答复意见或红线图及设计要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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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可以。红线是指已经发布拆迁公告之后,正式确定要推进拆迁项目之后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通常认为,征收范围确定的标志是房屋征收公告的发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九条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征收拆迁来临时,千万不要盲目的去抢种抢建,这样不仅违法,也达不到你想要的提高补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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