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得了重大疾病公司可以辞退吗
关于员工罹患重疾后,其雇主能否予以解雇,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患者正处于病休期间,且在此期间尚未度过医疗期限则雇主不得对其实施解聘行为。
雇主方面强制性地解除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协议属非法行为,患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救济,并主张雇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医疗补贴。
其次,假设劳动者已过医疗期限,雇主是有权利由于其病情导致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而对其做出解雇决定,雇主此种行为属于合法解除,然而雇主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以及医疗补贴。
另外,企业中如有职工因其疾病原因或者非因公负伤而无法继续工作需要治疗时,根据该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雇主应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达到五年者,医疗期限为三个月;而工作年限超过五年者,医疗期限延长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内的,医疗期限延长为六个月;工作年限在五年至十年之间的,医疗期限延长为九个月;工作年限在十年至十五年间的,医疗期限延长为十二个月;工作年限在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的,医疗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工作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限延长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雇主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解聘员工所需承担的补偿责任,理论参考标准如下:
1.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从事工作年限的长短,每满一年即按照当地基本工资标准向当事人发放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2.劳动者工作年限若超出六个月但不满一整年的,按照当地雇佣关系中的一整年进行计算;
3.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内的,雇主需按照当地雇佣关系中的半个月的薪资金标准向当事人发放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员工得了癌症劳动法怎样处理
员工得了癌症,《劳动法》的处理办法是如果该员工还在医疗期内的,单位不能以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等方式来与员工解约;如果医疗期满,员工不适应原工作或者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且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得了重大疾病公司可以辞退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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