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参与者遭通缉
针对您提及的公司被指控非法集资且已离职业务员遭到网络通缉一事,我们建议当事人积极主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倘若某位离职业务员已然在公安部门的网上通缉名单之中,那么这便意味着他/她可能涉及到某种违法行为,尽管最终是否触及犯罪规定仍需进一步核实确定。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该业务员能够果断采取行动,尽早亲自前往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坦诚交代自己的实际情况。
对于公安部门而言,他们有权根据事实来进行评估和判断,决定是否继续展开调查或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起诉。
如若经过全面考察后证实业务员并未构成犯罪,则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对此人的立案追究;
然而,假如最终认定其犯有罪行,未来在量刑处理时,其仍可通过积极配合调查等方式寻求从轻甚至是减轻刑罚,倘若情节轻微者,亦有可能得到免于刑罚的宽大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方式有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集资参与者遭通缉”,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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