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伤员工在被要求休息和疗养治疗其所遭受之伤害期间,发现其所属单位并未发放该期间的工资金额,那么员工应对此问题进行合理协商。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员工因工伤而需停止工作并接受康复治疗期间,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本享有的薪酬与福利应保持不变,并且这些费用应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每月按时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公司不上报如何办
如果员工因公受伤而公司不给报,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已经认定结束了,劳动者维权的方式有以下四种方法:
1、如果员工申请领取工伤保险理赔并且已经准备好了相关材料,而公司不上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
2、如果公司和员工达成医疗费用的协议,而公司又拒绝支付可以要求法院发出支付令;
3、如果争议大,未达成协议,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4、如果员工对仲裁不服,可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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