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行政机关为单位还债套取公款如何定性诈骗
针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犯罪行为适用之罪名的判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套取国家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者未能满足相关国家专项资金政策所设置的基本要求与标准,在申请环节采用极端手段进行欺瞒和伪造事实,捏造并不真实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制造虚假的核心申报资料。如果上述行为满足刑法规定的各项犯罪构成要素,就应将该使用者认定为诈骗罪并予以相应的刑事追究。
其次,假如套取国家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者提出的申报项目确实符合既有的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然而,他们在申办过程中却过分渲染事实真相,有意识地制造或提供了一些非重要的虚假申报材料。倘若这种行为导致套取到的政府补助金被用于挽救企业的经济困境,或是被投入到企业的转产、设备升级以及正常的商业运作等方面,那么对于这类使用者而言,一般来说不应按照诈骗罪来加以定罪量刑。
最后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若套取国家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者在申请过程中向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行贿活动、甚至伪造国家级政府机构的公文证明和公章,且这些行为达到一种严重程度的话,那么法律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将此使用者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伪造国家机构公文证明公章罪,并依照各自的刑罚尺度做出适当的刑事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国家行政赔偿法有关规定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通过侵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所进行的赔偿。
3、刑事赔偿亦称冤狱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予以的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4、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为单位还债套取公款如何定性诈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