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行为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及其在编人民警察依法办理该类治安案件时,理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市民的公正且客观的监督。
当发现负责涉及部门仍然未对案件进行恰当有效处理,已报案者有权向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质疑甚至控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二、报警警察不管,去什么地方投诉
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进行检举投诉。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报警警察不受理违返了第几条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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