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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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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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儿童眼部损伤伤残评定标准与赔偿标准的不满,应先了解具体的评定和赔偿机制。基于伤害程度、残疾等级和视力状况,评定标准分为十级。赔偿包括医疗、交通、住宿、辅助器械、生活护理及残废补助金等。如不满,可寻求法律途径,如提出申诉或诉讼,确保权益得到公正对待。
儿童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一、儿童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关于眼部损伤程度的不同,视其所造成的残疾等级差距而异,从而影响到了相关赔偿金额的多寡。

根据眼球对光线感受的程度、光源方向的确定能力、经过眼镜或手术调整后视力水平以及视角范围的大小,眼神伤的技术鉴定标准从一级至十级跨越。

针对眼部伤害导致的伤残赔偿标准大致包含以下几种花费类别

医疗康复、交通与住宿就餐所需费用、配备相应辅助器械所需的经济支出、生活护理的相关费用可及残废医疗补助金等。

具体而言,一旦被判定为一级眼神伤等级,意味着双眼失去了感知光线的能力或是仅仅只能感到微弱的光亮但是无法准确地进行光源方向的辨识;二级眼神伤的认定标准是一只眼睛无法感觉光线,或者只有微弱的感光能力,而另一只眼睛经过矫正之后其视力低于0.02或者视角范围小于等于8%;对于三级眼神伤,它指定的是一只眼睛感觉不出光线,或者对光线缺乏清晰感应,另一只眼睛经过矫正之后视力低于0.05或视角范围小于等于16%;如果两只眼睛的矫正视力都低于0.05或者视角范围都小于等于16%的话,那就视为达到四级眼神伤级别;五级眼神伤,即是指受伤眼睛在经历外力撞击引发的急性青光眼手术之后,需要通过药物来控制眼内压力。

在这个过程中,一只眼睛无法感觉光线,或者只有微弱的感光能力,而另一只眼睛经过矫正之后的视力低于0.3或者视角范围小于等于40%。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儿童眼睛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根据双眼的光感、光定位、矫正视力和视野的不同,眼睛伤残鉴定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鉴定标准。

2、眼睛伤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康复费用、交通食宿费用、配置相应器具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医疗补助金等费用。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儿童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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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amp;lt;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amp;lt;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amp;lt;0.2或视野≤32%(或半径
≤20°);
2)一眼矫正视力amp;lt;0.0
5,另眼矫正视力≤0.
1;
3)双眼矫正视力amp;lt;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五级: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amp;lt;0.0
5,另眼矫正视力≤0.2~0.2
5; 4)一眼矫正视力amp;lt;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
1; 5)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3)一眼矫正视力≤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
5,另眼矫正视力≥0.
6; 4)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
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1)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
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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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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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amp;gt;2mm或错位变形影响
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
3,另眼矫正视力amp;gt;0.
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1)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2)双眼矫正视力≤0.
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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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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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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