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完成房屋销售合同之后所进行的网络签订及备案并不等同于物权预告登记,其实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商品房的交易状况,而非当其为抵押担保时的公示行为,因此并未具备物权预告登记所独有的公示效力。
此项被政府各部门用来严格规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机构处理商品房预售事宜的网上备案登记操作,区别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保全或者执行阶段对担保人或债务人的不动产等资产进行强制支配的查封行为,无论从法律性质还是法律效果来看,两者都呈现出显著差异。
在未经人民法院法定程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民事主体均不能通过实施网络签订和备案登记来取得类似于查封的法律效力。
查封的法律地位显然高于备案,行政部门应当有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查封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可以退房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开放商应该合同约定返还你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一并赔付。如果开放商和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交房期限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的话,开放商未按时交房,购房者就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退房并取回购房款;如果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购房者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开放商发催告函。三个月之后如果开发商仍未交房,购房者就有权解除购房合同,退房并取回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开发商的期房被查封了,还能网签备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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