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离婚或同居关系的争纷,且某一方将之诉诸法院,寻求支付其所抚养的孩子所需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可提出申请,主张自己的探视权利,这项请求可作为与原案相关联的事项,纳入一个单独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此服务通常并不被称为“反诉”。
然而,若已步入离婚阶段或者法律诉讼处于同居关系纠纷,假如某一方在此基础上再次对簿公堂,请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话,则另一方无法借助反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而必须通过单独立案的形式进行,因为探望权和抚养费的索讨是两个互不关联的诉讼主题,这样的情况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无法在同一件诉讼案中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反诉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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