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反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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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离婚或同居关系争纷,当一方通过法院寻求抚养费,另一方可申请探视权,这作为与原案相关事项,可单独审理,但不称“反诉”。若已离婚或处于同居纠纷诉讼,一方再起诉要求抚养费,另一方不能通过反诉维护探视权,需单独立案,因两者是不同诉讼主题,无法同案解决。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反诉吗

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反诉吗

当涉及到离婚或同居关系的争纷,且某一方将之诉诸法院,寻求支付其所抚养的孩子所需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可提出申请,主张自己的探视权利,这项请求可作为与原案相关联的事项,纳入一个单独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此服务通常并不被称为“反诉”。

然而,若已步入离婚阶段或者法律诉讼处于同居关系纠纷,假如某一方在此基础上再次对簿公堂,请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话,则另一方无法借助反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而必须通过单独立案的形式进行,因为探望权和抚养费的索讨是两个互不关联的诉讼主题,这样的情况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无法在同一件诉讼案中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反诉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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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以通过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2,这和孩子是否已经申报户口无关。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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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1)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疾病、恶习的,或者男方条件好,女方同意的,也可以由男方抚养;  

3)子女有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应该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4)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他人的,须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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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怎么解决
有同居关系的双方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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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纠纷案由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纠纷案由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二、作用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反担保时,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三、法律规定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发生非婚同居纠纷怎么办,如何处理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
[律师回复]
一、发生非婚同居纠纷怎么办目前,我国法律不保护非婚同居关系。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但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婚姻法》更是确认了这一原则。由于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同居现象法律“不管”。同居关系下发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与夫妻关系下出现的纠纷在处理上不同。比如某甲女与某乙男同居多年,并共同出钱买了一处房子。某甲女认为“买房时觉得都是一家人了,没多计较,就以男友名义签了。”而之后某乙男突然提出和其分手,某甲女已经和他生了一个一岁多的小孩。此案中,某甲女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子是她和男友共同出钱买的”才可以分得房产。而在婚姻关系下,即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只要事先没有约定,就属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应当依法审理。也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人民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处理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
1、不妨丑话说在前面。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我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恋人情侣关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关系这恐怕很难归结到这个范畴里去。所以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烧昏了理智。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等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进行。
2、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3、保存和固定证据。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还能够一直相爱着,那么一方就应该为对方多做些考虑,尤其是当另一方处于弱势时,一方就应该尽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过硬的证据,比如财产协议,财产公证或者遗嘱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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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医疗纠纷与医闹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过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消灭医闹这一现象。有利于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一个安宁的诊治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及和谐社会。
(一)、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只要医务人员做好自律,尊重患者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很多医疗纠纷根本不会发生。
(二)、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三)、医院加强宣传,建议医院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宣传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患者知道在医院自己应当遵守和配合的义务,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引导患者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
(四)、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按照规定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
(五)、发生“医闹”事件后的处理程序:
1、与患者或其家属正面沟通、交流,融洽缓和医患关系,告知采取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2、甄别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闹者,予以区别对待;
3、尽量不与职业医闹者发生正面冲突,劝阻无效拨打110,及时报警;
4、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医闹的证据,便于工作于司法机关追究医闹的责任。
5、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采取调解、行政处理、诉讼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如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尽快的化解纠纷。医院没有问题的,应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做无原则的妥协。
现在许多医院与公安携手共建警务站、派出所,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秩序就诊患者的安全,也是一种治理“医闹”较好措施。部分医院建立保安队伍,自行维护医院诊疗秩序,也不失一种保护方法,但应注意不要动手,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治理医闹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重要的是医患双方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才能避免“医闹”事件。
遗产纠纷反诉多长时间可以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遗产纠纷反诉什么时候可以提
原告后,被告可以在签收状后的答辩期间、举证期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遗产纠纷反诉的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时,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被告是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的。
反诉的条件: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进行中是指已经受理了本诉,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反诉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避免证据突袭和诉讼迟延。超出举证时限提出的反诉,如果认为应当合并审理,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出。管辖权是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本诉对反诉可以基于牵连管辖或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换言之,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强制性规范,本诉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了。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然在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款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近年来,受英美法的影响,反诉牵连性要求正在日渐放宽,逐步让位于当事人合意和法官裁量,也即是说,对于某些虽然没有达到牵连关系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合并审理,也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那么也可以适用该制度,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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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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