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两者在本质特性、产生节点、担当形式以及补偿涵盖范围等方面均有所差异。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环境下,尽管缔结了缔约过失行为并不能使整个合同宣布失效,但若给对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就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能同时承担吗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可以同时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竞合,就是在存有竞争的情况下,选择其一使竞争得以消除。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编”规定的约定义务,又违反了“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法定义务,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有:
(1)存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2)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这是民事责任竞合的结果条件。“没有损害就没有伤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和必要条件。
(3)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必须做出选择,以一种民事责任向加害方提出请求。不能骑墙居中,含糊其辞,或者同时提出请求加害方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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