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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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可当场处罚。对公民罚款不超过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不超过一千元或给予警告。执法人员需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并交付预定格式、编号的处罚决定书。这是行政机关当场处罚的明确规范和约束。
行政机关可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机关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当场进行处罚的适用条件如下:

其一,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具备法定依据的情况;其二,处罚主体为公民时,处罚额度应在五十元人民币以内;而当处罚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时,处罚金额则需控制在一千元人民币以下或者以警告方式进行。

当执法人员依照上述情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展示相应执法证件,同时要填写预先确定格式、带有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这便是我们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关于行政机关当场做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明确规范和约束。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二、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处罚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机关可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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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时,可当场处罚。对公民罚款不超过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不超过一千元或给予警告。执法人员需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并交付预定格式、编号的处罚决定书。这是行政机关当场处罚的明确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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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们家里人今天都出庭了我叔叔的案件了,可是没有结果,想知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宣布结果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哪些内容呢,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多年来的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复议申请书大致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虽然说以上这四项都是复议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但最核心的还是第三项内容,因为它是复议申请的关键。关于申请复议的要求,必须写明对哪个被申请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同时明确复议请求:包括对被申请人错误的决定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对被申请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要求必须尽快作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要求依法赔偿等等。关于申请复议的理由,必须写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情况和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在于认定事实不准确或是法律依据不合理,同时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加以论证;最后对于依据哪个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必须明确,并对其他准备提交的材料加以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口头提出,这是本法新增加的规定,为什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口头形式呢,主要是为了普通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在我国,行政管理浸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生活中一些普通百姓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想讨个说法的为数不少,但有的却是苦于自己不会写复议申请书又找不到人帮忙而无法为自己伸张正义。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立法者认为,规定相对灵活的复议申请形式有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普遍开展,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同本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一致的。当然,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法对口头提出复议的也规定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也就是说,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也必须对复议申请的主要问题—一表达清楚,因为复议申请是复议机关据此决定是否受理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依据。当然相对于书面申请来说,对口头申请的要求还是简单了许多,但是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完整,使行政复议工作每一步都有案可查,对口头申请的,法律要求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明确的笔录,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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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条件是,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的,违法行为人的罚款在50元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标准不超过1000元的,不过,如果涉及行政罚款,就算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不是直接交给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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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处罚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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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中,出现哪些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中止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即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如发生地震、海啸等情况,以致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二是经济或生活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以外,当事人无力履行金钱给付等义务;三是因突发疫病等身体健康原因暂不能履行义务的;四是其他情形。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指物权或者债权,此种情况下执行标的是有争议的标的,需要确认权属后才能执行,如第三人确有理由的,应当中止执行。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强制执行应坚持比例原则,应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不中止执行,会使强制执行得不偿失。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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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出现哪些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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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 出现哪些情形时, 行政机关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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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暂扣许可证的决定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否能现场暂扣,要看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许可证,分很多种,请具体说明是哪一种。暂扣许可证是一种强制措施。按照程序是需要审批,对此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都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经过当事人确认。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具体法规依据如下:《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条 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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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
1、在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当事人确实存在困难或者暂时不具有履行能力的。2、案外第三人在确实存在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3、执行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同时中止执行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有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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