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产品不能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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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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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虚拟产品退款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必须坚决不予退款。虚拟产品与其他实物商品应享有相同权利,理应允许退款。但需注意,对于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法规已明确规定不在无理由退还期限内。若商家已事先告知消费者购买不涉及退款,且消费者在了解后自愿达成协议,则消费者不能再以无理由为由提出退款请求。
虚拟产品不能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一、虚拟产品不能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关于虚拟产品是否允许退款且不受法律限制这一问题,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虚拟产品一旦销售出去就必须坚决履行不予退款之义务。

实际上,虚拟产品和其他实物商品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样应该允许予以退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相关法规中仅对少数特殊类别如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进行了详细说明,即不在无理由退还期限内的范畴之内。

但是,若商家已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购买行为并不涉及退款事宜,并且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之后自愿达成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将无法在购买之后再以无理由为由提出退款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虚拟产品不支持退款是不是违法

虚拟产品不支持退款一般是违法的。虚拟产品交易即时完成,可以自动发货,不需要快递,退换货处理方式不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虚拟产品是支持退款,不退款是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虚拟产品不能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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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通常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才涉嫌刑事犯罪;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联盟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共有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会被作为治安案件处置,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 4、法律依据: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2)《关于解决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联盟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共有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恫吓或者有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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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持股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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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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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特殊性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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