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受理并展开调查之后,无论涉及到公诉还是自诉范畴,若当事人双方得以和解,则通常情况下无法撤销此案件。
特别地,在针对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行动不会直接干预或影响案件的法定程序。
然而,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依职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理的相关建议。
而人民检察院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无需判处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甚至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适当的从轻处罚。
至于自诉案件,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以考虑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派出所立案多长时间失效
派出所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派出所立案后双方和解能撤案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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