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离职的退休干部实施嫖娼行为的惩处问题,尽管他们已不再担任公职,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实质上,在他们完成退休手续之后,他们并未脱离我国公民的身份,因而依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针对嫖娼这种违法行为,实际上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只有当它实际发生时才可能面临惩处,然而在尚未采取行动之前,则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职人员退赃款后的处理
公职人员退赃款后,可以从轻处罚。公职人员犯罪后主动退回赃款是属于自首的表现。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职人员退休后嫖娼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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