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找不到老板是否可以执行总经理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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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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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总经理不能成为被执行人。但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出资有瑕疵,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强制执行找不到老板是否可以执行总经理

一、强制执行找不到老板是否可以执行总经理

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将总经理作为被执行人的。

然而,若身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掌舵者并未能拿出充分证据以证明其所拥有的公司资产与自身财产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那么就需对该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这位老板在出资过程中存在任何瑕疵,则应在其尚未实际支付的资本以及相应利息的范围以内,对公司债务在其偿还能力极限之外的那部分余额承担补充赔偿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找不到老板是否可以执行总经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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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丁律师,以经到强制执行那 ,两年了总找不到人
[律师回复] 您好,<br/>一、执行期限<br/>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br/>  <br/>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br/>  <br/>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br/>  <br/>二、执行方式<br/>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br/>  <br/>三、执行监督<br/>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br/>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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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跑了,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是按评估作底价,还是按企业总负债作底价。
[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br/>一、破产清算的受理程式:在提出破产申请后,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br/>1、成立清算组: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br/>(<br/>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br/>(<br/>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br/>(<br/>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br/>(<br/>4)清缴所欠税款;<br/>(<br/>5)清理债权、债务;<br/>(<br/>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br/>(<br/>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br/>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br/>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br/>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r/>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br/>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br/>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br/>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br/>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br/>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br/>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br/>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br/>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br/>6、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br/>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br/>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r/>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br/>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br/>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br/>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br/>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有些国家(如),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br/>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br/>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br/>9、登报声明: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br/>二、清算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br/>(一)、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br/>(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br/>(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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