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终止之时,不论是何方所背负的负债,均须视为各自的责任,而与另一方无关。
若此等债务发生在婚姻持续期内,同时在离婚之日之后不久,其中一方不幸离世,此时,我们必须认真审查离婚协议书上是否已经对夫妻之间的权益和债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协议书已明文规定,表明债务应由离去之人承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应当由该离世方的全部继承人在承继其财产范围之内,承担偿还的法定义务。
然而,倘若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此类事宜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债权人有权将原来的配偶以及离世方的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求法庭判定这笔债务究竟属于个人债务,抑或是涉及到夫妻双方利益的共同债务。
若经法庭判决,认定这笔债务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那么原来的配偶亦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额偿还此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丈夫欠款妻子要还吗
夫妻一方欠款,如果是因婚姻家庭生活欠款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也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丈夫欠款离婚后过世妻子还有责任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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