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经理签字结算是否有效
工程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于明确双方之间就该项工程的结算事宜达成了共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方有义务根据该工程结算单所载明的结算金额及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地支付工程款项。
若委托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付款责任,施工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参与工程结算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代理权,且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单还需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然而,工程结算单仅能作为诉讼的一部分证据,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例如: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均可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项目经理未用公章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项目经理未用公章签的合同,只要合同具有以下条件,则合同有效: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项目经理签字结算是否有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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