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警犬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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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蓄意屠戮警犬,视为阻挠公共职能,构成妨碍公务罪。警犬是执法部门用于公共事务的犬类,攻击警犬即干扰公务。暴力攻击正在履职的警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用恶劣手段如枪支、管制器具或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死警犬什么罪

一、打死警犬什么罪

蓄意屠戮警犬会被视为对公共职能的阻挠,构成妨碍公务罪

警犬是由执法部门所配备并用于特定公共事务目的的犬类动物。

意图攻击警犬即是通过暴力行为干扰了公务的正常进行。

倘若有人员用暴力方式攻击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

而对于那些采取更为恶劣手段,如使用枪支管制器具驾驶机动车辆来严重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的人,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打死警犬构成什么罪

打死警犬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警犬与普通的犬不同,是经过专业的训练,可以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办案的。如果行为人故意打死警犬,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不影响警方办案的,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打死警犬什么罪”,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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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患者在工作期间死亡,可以申请工伤吗?
[律师回复] 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劳动者的狂犬病是由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被咬伤导致,后疾病复发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 刘某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某天上午十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咬伤左手,伤后刘某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刘某在工地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后刘某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两年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后经主持调解,刘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1、刘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刘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被告逾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原告主张,第三人刘某亲属向被告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后,被告于两年后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经审理认为,从立法者在立法时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的目的看,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其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对于超过规章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本案中,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逾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但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角度出发不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在工厂里工作期间发生狂犬病死亡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劳动者的狂犬病是由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被咬伤导致,后疾病复发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 刘某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某天上午十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咬伤左手,伤后刘某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刘某在工地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后刘某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两年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后经主持调解,刘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1、刘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刘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被告逾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原告主张,第三人刘某亲属向被告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后,被告于两年后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经审理认为,从立法者在立法时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的目的看,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其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对于超过规章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本案中,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逾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但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角度出发不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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