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关系包括什么
1、用人单位将特定项目的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特定的员工或数名员工,抑或是将周期短暂或者一次性的任务交托给一位或多位员工,双方面对面签订劳务合同,从而确立了劳务关系。
2、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阐明所需求员工的具体条件,而后由该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所需的劳务人员,如此一来,双方便订立了劳务派遣合同,进而形成了相对复杂的劳务关系。
3、在用人单位中,那些处于待岗、下岗、内退以及停薪留职状态的员工,他们在外部从事一些临时性的有偿工作时,可能会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务关系。
鉴于这些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他们只能与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以此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理完相关手续的离退休人员,若再次被用人单位录用,那么双方需签订聘用合同。
目前,这种聘用关系已经被明确界定为劳务关系。
5、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在长期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对于那些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长期性工作,或者可以进行外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则可以选择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1、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关系包括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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