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怎么处理一般怎么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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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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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安排开庭,并公开审理和判决。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被诉方需按判决履行义务。未履行时,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被诉方可能面临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以保障原告权益。
借贷纠纷怎么处理一般怎么判决

一、借贷纠纷怎么处理一般怎么判决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立案之后的处理流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当涉及到此类纠纷时,法院将会在开庭之前,积极地组织庭前调解活动。

其次,如果经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那么法院将继续推进案件的诉讼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开庭日期,同时通知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出庭。

再次,经过法院的公开审理以及判决之后,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最后,对于被提起诉讼的一方来说,他们有责任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如果未能如期履行,那么原告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被起诉的一方可能会面临法院采取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例如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名单等等,这些都是为了协助原告方更好地实现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借贷纠纷过了诉讼时效后果有什么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

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借贷纠纷怎么处理一般怎么判决”,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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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么解决借款纠纷,借款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对于借款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对于借款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相应的解决,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该怎么解决借款纠纷在实践中,以下借款纠纷需要及时解决: 1、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3、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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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对合同纠纷很是烦恼,不知道是怎么写的,所以请问一下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原告:A。
被告:B。
被告:C。
委托代理人:甲。
被告:D。
原告A为与被告B、C、D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荣文华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2011年8月16日,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借款人为B,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人使用借款额度期限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由保证人C、D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B发放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31255‰。现该笔贷款已逾期,被告B迟迟未偿还,且被告C、D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另,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已于2013年1月26日变更为A。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
一、被告B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至2013年9月15日止的利息2978.66元,合计102978.66元,2013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B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7000元;
三、被告C、D对上述第
一、二项下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C答辩称,担保事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B、D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以证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B与原告约定借款额度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借款用途为购水管,约定按季付息,由被告C、D作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2、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原告将10万元借款按约发放入被告B的贷款帐户,约定借款日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月利率为8.31255‰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3、利息清单一份,以证明截止2013年9月15日尚欠原告利息2978.66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因本案委托律师诉讼,需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C无异议。
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作如下认证:被告B、D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质证意见,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载明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C对上述证据亦均无异议,故本院作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8月16日,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了一份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贷款人为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借款人为B,保证人为C、D。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和期限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1年8月16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10万元贷款汇入被告B账户,并在借款借据中另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31255‰。其后,原告仅收到按合同约定自借款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的利息;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9月15日的利息2978.66元,以及此后的利息,借款人及担保人至今未付。为提起本案诉讼,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经计算代理费用为7000元,具体代理费用金额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准。
另查明,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于2013年1月26日变更为A。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与被告B、C、D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江藻支行已变更为原告A,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继。被告B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复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B主张律师代理费7000元,但该代理费尚未实际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支出后再另行主张权利。被告C、D作为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被告B、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应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的利息2978.66元,以及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C、D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A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由被告B负担,被告C、D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是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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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解决借贷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贷双方如何解决高利贷纠纷 (一)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二)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三)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四)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社会和,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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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条文来做出裁决。法庭会审查借款合同等证据,以确定借款的意愿和交付情况。通常情况下,本金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如果利息未超过年利率的四倍,法庭会认可;如果超过了,法庭则不会支持。对于逾期计息的诉求,法院会依法进行合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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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贷双方如何解决高利贷纠纷 (一)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二)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三)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四)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社会和,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怎么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怎么判 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不存在的话,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诉讼注意事项: 一、状要求 1、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直接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按手印)。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明。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该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提交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济南律师服务 例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四、提交证明己偿还借款的证据 例如:收条或各次还本的付款凭证。 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的证据清单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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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纠纷怎么解决
购房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协商时,建议书面记录并保存开发商回函。也可寻求消协调解。如有仲裁协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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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大学毕业之后就留在北京了,可是现在我跟自己的房东产生纠纷了,我就想要解决租房纠纷了,就想要了解一下对于警察负责解决租房纠纷吗?都有什么解决办法啊?
[律师回复]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房屋租赁纠纷仲裁:
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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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如何解决借钱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贷双方如何解决高利贷纠纷 (一)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二)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三)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四)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社会和,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借款纠纷应该如何处理,该怎么解决借款纠纷?
[律师回复]
一、对于借款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对于借款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相应的解决,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该怎么解决借款纠纷在实践中,以下借款纠纷需要及时解决:
1、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3、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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