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上下班过程中自行驾驶车辆导致的意外摔落情况,此类事件并未被视为工伤范畴。
唯有在受伤情况符合“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定义的前提下,方可被认定为工伤事宜。
此处所称“非本人主要责任”,主要涵盖了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这几种情况;
若因为受害人本身的主要责任或全责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将无法被归类至工伤范畴内。
在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严谨条件,即合理的时间限定、合理的行进路线以及非个人主要责任的界定原则。
这三项标准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班路上摔伤是否算工伤
下班路上摔伤不属于工伤。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的条件有: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下班路上骑车追尾算工伤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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